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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离婚办理地点

提问人:李锡国。     发布日期:2023-05-03 12:44:08     浏览:1000

最佳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地点并不一定必须与结婚证地点一致。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地点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地点的选择并不直接影响离婚的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地点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其次,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离婚地点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实际问题的处理,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离婚地点与结婚证地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这些实际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因此,在选择离婚地点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实际问题,并尽量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

总之,离婚地点是否必须与结婚证地点一致,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共识。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大音希声。     发表于 2023-05-03 13:05:35

其他回答

结婚证的领取地点是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民政局。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另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证领取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如果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是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南房[2012]76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出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可以出售;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及办理房屋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和车库不得出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附属设施,其销售行为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通知,并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该项目一个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原则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尚有车位和车库未售出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和车库销售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和车库,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和车库。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
十、购房人购买专有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经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出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位或车库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未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该项目购房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使用及出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十二、用于出租的车位和车库,在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需要的前提下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使用,但每次出租前应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5日,且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十四、房屋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和车库,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登记。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按原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且缴纳契税的,可以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房屋登记。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21日

南宁市车位车库租售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
认真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2013 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一)继续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住房、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审核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违反政策规定,或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暂停网上签约或交易申请,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三)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法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继续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稳定普通商品住房及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一)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 年我市计划供应住房用地 300 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二)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囤地炒地者、仍存在欠缴本市土地出让价款和本市范围内被认定存在土地闲置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市土地竞买活动。
(三)强化住房用地供后监管。对“招拍挂”供应的住房用地,严禁改变用途,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全面核查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履约情况,依法清理和处置违约建设项目用地。
(四)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对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 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五)促进县区小城镇住房市场发展。按照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加强对县区小城镇住房市场发展的政策引导,采取集中优质地块、优先财政支持、统一规划的方式,形成重点开发区域,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县区小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四、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 14600 套、新开工 19420 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00 户及 4800 套分配入住的任务。按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将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和旧城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棚户区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大拆迁补偿工作,确保项目的实施。积极申请开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租房的试点工作,抓好教师产权房、教师及卫生院周转房的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将保障性住房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继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狠抓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办法,在设计、建材、施工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介入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督,采取定点监督、巡查(抽查)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严格执行“三审二公示”制度,严厉查处违规骗保骗租行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2013 年,进一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将符合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力争十二五期末, 我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0%。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住房管理部门要在商品房预售审批过程中进行价格指导和监督,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预售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住房管理部门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并优先保证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工商、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严查闲置土地和炒地、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规避限贷政策,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签约、记入信用档案、停止发放贷款直至收回贷款以及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惩处措施。
(三)加快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按照“统一数据库、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业务规范,房屋生命周期全覆盖、业务流程周期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综合平台系统, 并于 2013年 9 月底前实现市本级与所辖县联网,12 月底前实现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联网。
(四)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
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及时针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房价、地价平稳;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人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3 年4月 10日

2014年南宁市继续实施限购政策

结婚登记地点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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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相依     发表于 2023-05-03 1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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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皮     发表于 2023-05-03 13:01:35

你好,请咨询南宁市社保局。

剑气箫心     发表于 2023-05-03 13:01:42

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如何办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半手续

PYS     发表于 2023-05-03 13:01:44

虽然男方的户籍不在南宁市,但你是横县的,可以在南宁市的横县登记。

莱珂     发表于 2023-05-03 13:01:49

是吗?离婚必须在结婚地点办理吗?

Aiopr     发表于 2023-05-03 1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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