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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是什么

参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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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共同债务 的最新解释是什么 我国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如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 的区别什么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 结婚 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扶养 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 债权人 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 证据 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义务、 赡养 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 。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但是最好要清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个人债务是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所借贷的债务。这个时候即使离婚也要归个人偿还。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经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擅自资助旁人所背负的债务也是要由个人进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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