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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纠纷再审案例

提问人:Wall-E。     发布日期:2024-03-09 15:56:02     浏览: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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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王女士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李先生,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小弟。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王女士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李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李先生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期间,李先生从未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搬离住所,可李先生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王女士不堪其扰,委托婚律律师事务所借助司法手段,让李先生搬离住所,同时让其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先生应在10日内搬出住所;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同居期间,李先生应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补付抚养费共计26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

婚律律师表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生活中像王女士和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以后,害怕老人和孩子接受不了,所以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但同居与婚姻是完全不同的状态,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可能给双方或者一方的感情、财产带来伤害。因此,结婚要慎重,离婚要果断,切忌离婚不离家。

抚养费纠纷案例: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李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情简要:

原告李某系被告之子。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之母张某离婚后,原告从2005年5月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原告李某现为某市第七中学分校学生,2007年3月13日缴纳学费6500元,2008年8月25日缴纳学费6500元。2006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21日,原告在某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4954.73元。现原告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被告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00元,并支付教育经费7977元、住院费340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为某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职工,现月工资为1690.4元。2006年被告李某的月工资为1250元。被告再婚后,于2003年10月2日又生一子李某化。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生活水平及原告上学费用的提高,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考虑被告现已再婚,且又生一子需要抚养,故原告要求增加的抚育费标准过高,应适当增加。原告2007年缴纳学费6500元,2008年缴纳学费6500元,数额较高,被告应当分担。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中已包括必要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对原告要求支付的住院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5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学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抚养费纠纷诉讼案例离婚抚养费纠纷

再审纠纷律师是法律行业中的精英之一,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再审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能够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再审纠纷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分析和辩论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胜算和瑕疵,并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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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纠纷律师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再审纠纷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胜算和瑕疵,并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再审纠纷律师的工作是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再审纠纷律师的工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再审纠纷律师

劳动纠纷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或者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尤为重要。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劳动纠纷再审律师的帮助。

什么是劳动纠纷再审?

劳动纠纷再审是指对于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情况,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申请受理,重新审理并做出新的判决结果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劳动纠纷再审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有专业的律师代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要求劳动纠纷再审律师必须拥有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经验,并且熟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规定。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的作用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寻找破绽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需要仔细研究原判决文书,找出原判决中的漏洞和不公正之处。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出最佳的辩词策略,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大的胜算。

2.论证法律理由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需要充分运用劳动法律知识,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在法庭上,针对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一步阐述当事人的权益,为其争取更好的结果。

3.提供法律建议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帮助其制定应对策略。例如,在劳动纠纷再审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上诉程序和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以及如何减少或规避这些风险。

4.代表当事人出庭

在劳动纠纷再审中,劳动纠纷再审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并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发言。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力地为当事人辩护,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

总之,劳动纠纷再审律师在劳动纠纷法律事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一名专业的劳动纠纷再审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能够提高胜诉的机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再审律师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如今离婚的夫妻也变得越来越多了,感情破裂之后都会想要进行离婚,而关于离婚的相关纠纷也是在慢慢变多,下面为大家分享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1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林x(男)与桃x(女)19xx年在xx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xx年6月12日在xx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xx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xx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关于房产:位于xx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xx所有;位于xx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x所有。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x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xx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位于xx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xx所有;位于xx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x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离婚纠纷案例2

离婚纠纷怎么解决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协商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就财产、子女等离婚事宜协商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

一般来说,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审一般三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失,例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向过失方索取一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子女】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 抚养费一般按当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婚姻问题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问题,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它面对它,只是每个家庭展现出来的形式不同。

离婚纠纷案例3

离婚纠纷要怎么处理解决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协议、调解、诉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等事项产生纠纷的,一般可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2. 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3. 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 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


5. 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二、调解步骤:


(1)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三、起诉流程:


(1)准备证据


(2)写起诉书(提起诉讼)


(3)立案受理


(4)缴纳诉讼费


(5)等待排期开庭


(6)开庭审理


(7)等待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8)对方上诉或判决生效(调解书10天,判决书15天)


(9)若判决生效,对方未按期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纠纷案例

法律主观:

离 婚后财产 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 离婚 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通常情况下,经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观: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被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XXXXXXX年XX月X日在写答辩状的时候最好讲所有个人的财产明细和分属归类好,免得被对方找到缺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答辩状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吴亦     发表于 2024-03-09 16:16:19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ゼ落v叶     发表于 2024-03-09 16:16:53

法律主观: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
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
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
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བློ་གསལ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4

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也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类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五阿哥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4

法律分析: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马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4

最好去事务所找律师,针对性给你方案。

水管工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4

查?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对不符合下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谢大乖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4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如今离婚的夫妻也变得越来越多了,感情破裂之后都会想要进行离婚,而关于离婚的相关纠纷也是在慢慢变多,下面为大家分享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1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林x(男)与桃x(女)19xx年在xx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xx年6月12日在xx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xx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xx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关于房产:位于xx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xx所有;位于xx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x所有。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x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xx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位于xx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xx所有;位于xx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x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离婚纠纷案例2

离婚纠纷怎么解决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协商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就财产、子女等离婚事宜协商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

一般来说,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审一般三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失,例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向过失方索取一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子女】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 抚养费一般按当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婚姻问题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问题,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它面对它,只是每个家庭展现出来的形式不同。

离婚纠纷案例3

离婚纠纷要怎么处理解决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协议、调解、诉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等事项产生纠纷的,一般可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2. 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3. 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 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


5. 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二、调解步骤:


(1)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三、起诉流程:


(1)准备证据


(2)写起诉书(提起诉讼)


(3)立案受理


(4)缴纳诉讼费


(5)等待排期开庭


(6)开庭审理


(7)等待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8)对方上诉或判决生效(调解书10天,判决书15天)


(9)若判决生效,对方未按期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沉寂的心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5

法律主观:


1、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3、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不能协商解决 孩子抚养权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 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应按时支付子女的 抚养费 。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需要知道法院对抚养权作出判决,一般都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哪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那么相对而言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好的你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6

抚养费纠纷案由为“抚养费纠纷”。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费属于什么纠纷:实际抚养人向抚养费给付人追讨抚养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的案由是抚养费纠纷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归母亲抚养。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长海     发表于 2024-03-09 16:18:06

如果已领结婚证.那么离婚官司就要按法律程序来走.

首先.在哺乳期的孩子是不准许其父母离婚的.

其次.既然已经成为合法夫妻.彩礼什么的是要不回来的.但可以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

再次.一般来讲.3岁以下的幼儿基本是会判给母亲的.当然.母亲要有抚养能力.这样男方就必须要给付抚养费.

最后.至于律师和男方是否为亲属关系.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律师或者男方跟审判长为多年朋友或者亲属的话.你可以要求审判长回避.但要有证据证明.

快乐     发表于 2024-03-09 16:18:29

根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代理本人或近亲属法律冲突的的法律事务。法律分析: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下列几种:
1、民事

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只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的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9。

这要看近亲属的关系了。

律师和审判长是朋友关系就没有法律规定了,如果徇私舞弊是可起诉的。

ั若*^O^*曦     发表于 2024-03-09 16:18:29

有亲戚关系可以要求 审判长回避的吧

余书会     发表于 2024-03-09 16:18:29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陈百川     发表于 2024-03-09 16:18:29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仿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¼     发表于 2024-03-09 16: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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