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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提问人:九(tl)月。     发布日期:2024-03-11 10:12:03     浏览: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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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力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先予偿还的方式解决其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偿还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另一方没有偿还责任。债务人可以自行与债权人协商债务的偿还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后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法律分析:小孩父母离婚无力抚养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且不因离婚而消除该义务。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无生活来源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以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免除或降低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女方未婚先孕无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选择不要争夺抚养权或是其他措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一)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二)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一般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二)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如果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但是又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是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这个过程需要的材料应当由孩子的父母及其亲属进行提供,其中最重要的参考意见是孩子的意愿,法律会做出最公平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力的判决。法院在判离婚时首先要考虑的孩子的想法,因为这一点一般而言孩子是判给女方的,但若加了一条经济能力,这时候的女方一般处于弱势,这也是这个社会的常态,但就这两方面而言还是孩子的意愿较为重要,所以即使女方没有能力也是可以争取一下的。

单亲妈妈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母亲无抚养孩子如果抚养权在男方的,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以到人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单亲妈妈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家庭无力抚养的孩子怎么办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你好,可以申请民政局救助

菲菲的老豆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你好,申请低保。

筠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如果我妻子离婚后不能抚养孩子怎么办?

陈俊宇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我该怎么处理孩子的赡养费?我无法抚养这个孩子

不变的承诺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未成年女孩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布拉德皮球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如果一个女人因为家庭不和而无法抚养两个孩子,想要离婚怎么办

Lucky_zzl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如果该女孩尚属不滿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你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再送给有抚养能力的亲戚收养,但需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人生若如初见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扶养小孩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在一方无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可以以小孩的名义请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Monster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可以变更到你弟弟的名下。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孩子的抚养权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法官会裁决。

面条@师傅     发表于 2024-03-11 10:32:04

女方未婚先孕无能力抚养孩子的是可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的,双方之间可以协商处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一、女方未婚先孕无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选择不要争夺抚养权或是其他措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一)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二)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一般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

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

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如果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但是又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是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这个过程需要的材料应当由孩子的父母及其亲属进行提供,其中最重要的参考意见是孩子的意愿,法律会做出最公平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力的判决。

法院在判离婚时首先要考虑的孩子的想法,因为这一点一般而言孩子是判给女方的,但若加了一条经济能力,这时候的女方一般处于弱势,这也是这个社会的常态,但就这两方面而言还是孩子的意愿较为重要,所以即使女方没有能力也是可以争取一下的。

吴亦     发表于 2024-03-11 10:33:00

法律分析:小孩父母离婚无力抚养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微笑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且不因离婚而消除该义务。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无生活来源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以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免除或降低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一、女方未婚先孕无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选择不要争夺抚养权或是其他措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一)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二)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一般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二)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如果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但是又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是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这个过程需要的材料应当由孩子的父母及其亲属进行提供,其中最重要的参考意见是孩子的意愿,法律会做出最公平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力的判决。法院在判离婚时首先要考虑的孩子的想法,因为这一点一般而言孩子是判给女方的,但若加了一条经济能力,这时候的女方一般处于弱势,这也是这个社会的常态,但就这两方面而言还是孩子的意愿较为重要,所以即使女方没有能力也是可以争取一下的。

賀鹏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母亲无抚养孩子如果抚养权在男方的,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以到人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避风港湾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fen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可用其财物折抵,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先欠着,待到由收入的时候支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免除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远甯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法律主观:

没能力抚养子女的解决方式:抚养孩子是每位父母的法定义务同时子女享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当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孩子被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孩子与被抚养人不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也不丧失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如果由其他人抚养则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需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需年满三十周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和順     发表于 2024-03-11 10:33:29

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发表于 2024-03-11 10:33:55


一、 离婚 后无力支付 抚养费 怎么办? 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 离婚 子女抚养费 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 抚养 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 子女抚养 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女方如何争取 孩子抚养权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归一方时,一般考虑如下几点: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 工资 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包括 婚外情 )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抚养费用支付主要是给孩子教育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由于孩子对于父母来说都比较重要,所以很多人都会乐意支付这笔费用,甚至给的钱会更多,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收入经济状况不太好的人,这个时候可以要求法院减少相应的抚养费用。

丹妮子     发表于 2024-03-11 10:33:55

法律主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 孩子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 变更子女抚养权 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子女抚养费 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并不是没有出现过,在判决之后孩子有归属之后可能会因为生活的变化导致出现无力抚养的情况,当然这种现象也是有解决方案的,并不是说一定要判定的一方来抚养,可以进行上诉选择更变抚养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花     发表于 2024-03-11 1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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