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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轮流抚养协议书

提问人:h.鲤。     发布日期:2024-03-09 13:16:02     浏览: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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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这为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州朱俊凯律师就轮流抚养协议的适用谈几点认识。

实行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重要性

采用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期望的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同时,尽管父母离异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实际上探视权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上抚养、教育等权利的实现。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也有利于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轮流抚养协议的特点

朱律师认为,适用轮流抚养协议在程序上,要求有父母离婚的事实,父母自愿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必须经法院依法确认;在权利主体方面,只有子女的父母都同意离婚,都要求抚养子女,而且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目的也都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时,才能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在被抚养对象方面,只能是离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离异父母之间存在的仅仅是普通的看望和扶助关系,而不发生抚养的法律关系;从抚养的客体上看,抚养协议的客体只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行为;从抚养协议的内容上看,具有精神性。确立轮流抚养协议旨在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促成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互交流、彼此了解、共享亲情;从轮流抚养的行使方式上看,具有严格性。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间进行,除此之外的抚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抚养子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当轮流抚养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这种权利理应受到限制。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前者而放弃轮流抚养;从确定机构而言,法院是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实行轮流抚养协议的唯一机构。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无故阻碍对方权利的行使,但如果对方的抚养行为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时,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限制或剥夺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或者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决,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从法院裁决考虑的内容来看,法院对子女轮流抚养协议的裁决,以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及精神生活的满足为原则;从轮流抚养的方式来看,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

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

尽管轮流抚养协议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对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法院判决。但法院如何判决,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问题。轮流抚养子女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年龄、性别、性格、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的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在中止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为了防止轮流抚养协议的滥用,有必要对轮流抚养协议作限制性的规定,目前可参照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视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有劫持、胁迫可能;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有严重传染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院裁决中止轮流抚养协议时,也可以上述条件作依据。

在实施和解除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法院应当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实施轮流抚养协议主要取决于父母的愿望,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充分考虑已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和需求,对违背其愿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解除轮流抚养协议的情形,主要应考虑对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严重影响,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执行问题是轮流抚养协议的难点。由于轮流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执行中也要靠双方的自愿主动履行,而不能靠强制履行。

对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应严格按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过哺乳期的婴儿抚养,双方可以协商,但从婴幼儿的心理、生活特点考虑,自应给母亲抚养子女以更多的便利。

在轮流抚养子女协议的变更问题上,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轮流抚养子女协议过程中,基于一定原因,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以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原协议。但是,应该指出,原协议若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在该协议没有变更、没有被撤销前,双方仍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影响了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孩子轮流抚养

法律主观:

抚养权归父母双方所有,父母本身就具有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其离婚之后并不会导致该义务的丧失。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可以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或者有双方轮流抚养都是可以的。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权归谁

轮流抚养,指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孩子的抚养采取的轮流养育方式。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离婚的父母采取的抚养方式是,一人抚养,另一人支付抚养费的方法。但如果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我国的法律也允许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一般来讲,固定一人抚养,有助于孩子的规律生活。因此,法院较少判决孩子轮流抚养的抚养方式。什么情况下会支持呢?轮流抚养,往往需要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而且如果子女已经满8岁,还应该征询子女的意愿。

轮流抚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轮流抚养,需要父母之间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如果一方没有责任心,没有协作意愿,没有合作意识,那么将无法合作;

其次,需要孩子有足够的成熟度和适应能力。孩子如果不够成熟,但是持续频繁地变换居住地,可能导致孩子的作息受到影响,也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

最后,夫妻离婚往往是三观不和,如果孩子在两个家庭中频繁切换,不得不同时接受两套价值观,因此可能在孩子内心形成价值冲突。尤其是,夫妻分别再婚,又将有更多的价值观融汇到孩子的生活中,因此可能对孩子造成价值混乱。


一、基本案情

张某和刘某1原系夫妻,生子刘某
2。2019年8月21日,经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26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婚生子刘某2由张某抚养。解调书生效后,孩子现由刘某1抚养,双方因此事发生矛盾协调未果,刘某1起诉来院,要求变更刘某2的抚养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2由刘某1和张某轮流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刘某1抚养至一年后的最后一日,此后交由张某抚养一年,刘某
1、张某以一年为期限轮流抚养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刘某
1、张某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刘某
1、张某于2019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刘某2由张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刘某2现由刘某1抚养。本案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经全面综合审查本案案情,刘某
1、张某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大致相当,均无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同时刘某
1、张某均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刘某
1、张某收入、生活基础相当,住所地相距不远的情况下,本案具有轮流抚养子女的现实条件,轮流抚养可均衡照顾刘某
1、张某与子女的亲情。

为保证刘某
1、张某与刘某2的感情联系,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可行使探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06月22日发表题目为《刘俊杰抚养权之争,孩子利益最重》的报道文章,报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法律的温度。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抚养权纠纷案件862件。如何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裁判,法官们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这个判决“亮了”:离婚后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李燕与孙强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儿子小宇(化名)出生了。小生命的降临带来了幸福,但养育孩子的辛苦和生活的艰辛让两人之间矛盾频发。

2020年11月,李燕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孙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李燕与孙强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定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这是平阴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及解释审结的第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主审法官吴鹏决定另辟蹊径,他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父母可以共同轮流抚养孩子这一条进行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孩子18岁之前由两人轮流抚养。

吴鹏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是冰冷的,但是离婚案件的判决应该是有温度的,尤其是牵扯到孩子的未来,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为了才7岁的孩子的心灵不再受到创伤,要求法官必须慎之又慎。

轮流抚养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不是真的没有办法,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相信是不会走离婚这条道路的。尤其是有孩子的情况下,因为本身有孩子离婚的话,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家庭,那么对孩子的成长学习都是有影响的。下文当中我为大家介绍的是,在我国离婚孩子怎样轮流抚养?


一、在我国离婚孩子怎样轮流抚养?

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1、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按以下情形处理: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给付离婚时,对曾经受其五洋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辩护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3、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进行判决。


4、子女抚养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


三、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


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孩子轮流抚养的问题,我建议在生活当中对这一问题,夫妻双方可以自己进行协商来解决。因为法院不可能具体的对孩子轮流抚养的时间来进行决定,这种事情还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孩子的成长更好一点。

离婚孩子轮流抚养模式

轮流抚养孩子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首先需要写明离婚双方的基本信息;

然后写明抚养权、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最后由双方签字,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免费法律咨询法妞问答 免费法律咨询 进入

离婚协议孩子共同抚养怎么写(轮流抚养孩子协议书应当怎么写)

我们大家对于孩子的 抚养权 方面的问题一向都是非常关心的,我们国家对于 子女抚养权 的规定有很多。为了避免 离婚 的矛盾激化和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轮流 抚养 的。轮流抚养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很常见了,那么轮流抚养孩子分抚养权吗? 孩子轮流抚养的孩子的抚养当然是归双方了,本来孩子就是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 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 一、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 诉讼 ,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三、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不适宜轮流抚养的情况。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对于 轮流抚养孩子分抚养权吗 我们国家对于这个问题规定的是双方都是有孩子的抚养权的,所以说是分有抚养权的。有的时候有些人对于轮流抚养有偏见,其实轮流抚养对于孩子来说是有好处的,可以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毕竟离婚了之后孩子肯定会想念双方的。

安好*^_^*     发表于 2024-03-09 13:36:22

法律主观:

抚养权归父母双方所有,父母本身就具有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其离婚之后并不会导致该义务的丧失。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可以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或者有双方轮流抚养都是可以的。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hap     发表于 2024-03-09 13:37:18


一、 离婚协议 中约定轮流 抚养 孩子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父母 离婚 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 离婚诉讼 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二、 子女抚养权 怎么判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实践中,父母离婚之后虽然要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但要是双方处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协商约定离婚之后也有双方轮流来抚养照顾孩子的,这样也是可以的。但在达成一致之后如果出现反悔的情况,不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就只能就抚养问题另行提起 诉讼 。

兜妈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燕子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轮流抚养孩子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首先需要写明离婚双方的基本信息;

然后写明抚养权、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最后由双方签字,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免费法律咨询法妞问答 免费法律咨询 进入

狂放诗仙李太白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夫妻离异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准许

冰雪凝聚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现实困惑

满先生与杨女士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双方在5岁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互不让步。杨女士提出由他们二人轮流抚养儿子。这种做法能被法律认可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双方可轮流抚养子女。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理荟萃

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一般只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抚养方式均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锦鸿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合法,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子女,是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而且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共同抚养的方式和时间等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秋凉春暖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一、 离婚 后可否协议轮流 抚养 孩子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 离婚诉讼 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二、哪些 证据 有利于争夺 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60%的案件存在争夺 孩子抚养权 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其
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其
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那么,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 工资 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之间解除了婚姻关系而消灭。从这点上来看,父母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是应当支付 抚养费 的。而要是双方协商约定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不用支付抚养费,如果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什么不利影响,那么也是可以的。

Zung WaiKei. 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但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如果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抚养,法院一般不会干涉。

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不宜在一起生活,所以子女也不可能同时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双方一般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周期轮流抚养子女,并约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的权利,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桐宝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离婚协议轮流抚养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_^*田田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传统离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当前探视权的行使实际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夫妻双方经过调解协商,往往希望用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

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但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的抚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轮流抚养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逐渐在全国各地被接受和运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协议轮流抚养的还是算少数。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裁决,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

月光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如果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抚养,法院一般不会干涉。

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不宜在一起生活,所以子女也不可能同时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双方一般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周期轮流抚养子女,并约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东明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离婚协议书上写轮流抚养孩子可以吗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上写轮流抚养子女的,并且是双方自愿的,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上写轮流抚养子女的,并且是双方自愿的,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英子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当然可以了,离婚之后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决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是可以的。

Thetimezipsby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可以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如果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抚养,法院一般不会干涉。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不宜在一起生活,所以子女也不可能同时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双方一般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周期轮流抚养子女,并约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

此去经年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应该是可以,不过如果孩子很小的话,父母轮流去抚养孩子,其实反而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影响,会让孩子很疲惫,所以最好还是让其中一个人抚养,然后另外一个人不定亲的来看望孩子

萝莉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可以,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如果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抚养,法院一般不会干涉。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不宜在一起生活,所以子女也不可能同时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双方一般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周期轮流抚养子女,并约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的问题。

孟维鹏     发表于 2024-03-09 13:37:28


一、轮流 抚养 的 离婚协议书 怎么写? 轮流抚养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文如下: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 自愿离婚 ,现就 离婚 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 抚养费 (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 离婚诉讼 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父母离 婚后财产 虽然可以分割却不能将唯一的孩子分给两个人,而双方如果都放不下孩子的照顾义务就可以通过协商轮流的形式来抚养,孩子可以在某一方中居住一段时间后交给另一方照顾,但是其中产生的费用总是需要在 离婚协议 中写清楚才能防止纠纷。

青丝染白雪     发表于 2024-03-09 13: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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