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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和子女抚养

提问人:白鹤的白;;。     发布日期:2024-03-09 11:52:03     浏览:407

其他回答

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何某锦诉称,原告的父亲何某平与被告周某英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 2006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日生育了原告,取名何某锦。2008年8月,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何某平闹矛盾离家出走未归,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知晓被告周某英回归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比较好,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0000元。

被告周某英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英作为何锦的亲生母亲,在何某锦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何锦的法定义务。何某锦要求作为亲生母亲的周某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判决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由被告周某英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锦抚养费18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解除事实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

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怎么处理呢?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的子女抚养与继承。因事实婚姻所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历史久远,它是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要彻底根除它条件还不成熟,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事实婚姻必将逐步走向灭亡。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时间界定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 总的来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设想确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就会改变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与我国的会社制度和国情不相符,这样会致使更多的人群故意规避法律的约束。因此,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因婚姻家庭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健地发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地改革打下夯实的基础。

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怎么处理呢?

你们可以自己先协商嘛,协商不成的再走法律途径就好了啊,但是要是面对具体情况的话就很麻烦了,你说的太简单了,没办法帮你很好的分析啊。不过都结婚这么多年了,感情真的不能挽回了吗?孩子都不小了吧,孩子如果满16周岁并且有收入能力了,那就完全不用考虑抚养费的问题了,只需要在他有困难时提供帮助就好了,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除责任的。

夫妻离婚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甲 夫妻离婚和财产分割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乙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

1 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通,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效,法院起诉。

2 法院判决依据

a. 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教育为原则

b. 比较双方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家长文化素质、道德品质等等,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教育;

c. 尊重有自主能力孩子的自我选择;

d. 婴儿由母亲抚养;

e. 适当考虑民间风俗习惯。

3 非抚养方给抚养费支付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18周岁)

抚养费标准:参考当地居民平均收入,考虑双方实际经济条件、孩子健康条件,保证孩子得以健康成良好长教育。

夫妻离婚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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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Ᏼ࿆Ꮻ࿆Ꭶ࿆Ꮥ࿆     发表于 2024-03-09 12:08:57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家庭环境、经济环境等进行判决。

至善若水     发表于 2024-03-09 12:08:57

或者诉讼离婚或者单位诉讼抚养费。

冯氏·至尊     发表于 2024-03-09 12:08:57

1、“事实婚姻和财产分配”:

(1)你父亲和那女子不是“事实确婚姻”,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上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了。

(2)你父亲和她只是同居关系。

2、“现在夫妻感情不和,财产分配应该怎样确定呢?”:同居解除关系,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于夫妻,而是:能够证明是哪一方的财产的还归哪一方,无法证明是谁的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平分。

3、“94年2月1号后的婚姻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非法婚姻”:这话不准确,

(1)这种关系不叫“婚姻”、只是“同居”,当然就更说不上是“非法婚姻”了。

(2)很多人也叫这种关系是“非法同居”,但我认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共同居住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应不属于“非法”行为,只是不适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关系的保护规定而已,所以只是“同居”、而不是什么“非法”同居。

4、“女方应该是不能分配财产的吧?”:也不全是,如果他们现在分手,

(1)有证据证明是你父亲同居前取得的财产的,她肯定不能分;

(2)你父亲能拿出证据证明是他自己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她也不能分,仍然归你父亲;

(3)同居期间她自己取得的财产:你父亲也无权分、仍然由她拿走;

(4)你父亲无法拿出证据证明是同居期间他自己取得的财产:视为同居期间他和她取得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分。

5、“是不是分配是以遗嘱为准”:

(1)人都还活着,说不到“遗嘱分配”的事。

(2)如果你父亲去世:不管她和他同居多少年,只要没有领结婚证,她就没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

(3)但是:如果你父亲在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由她继承你父亲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她就依据你父亲的遗嘱取得了继承遗嘱中指定给她的遗产的权利。

6、也就是说:现在分手是“分配”财产,只要有证据某些财产是谁的就归谁、与遗嘱无关;如果你父亲去世是“遗产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她无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如果你父亲有遗嘱指定让她继承她才有权继承。

爱的任性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因为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所以女方不能得到财产,但是若果你父亲将来遗嘱给她分财产,那她有权利取得财产。没有遗嘱或是遗嘱没有说明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只有法律法范围内的第一继承人。那么也就没有她的。

张林生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同居关系~94年以后不是不受法律保护,这个事实婚的问题分三个阶段,94年后

的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但是诉讼前要补办结婚证。不补就是同居关系了,能证

明是个人财产归个人,其他看做共同所有就平分。

所以财产分配必须是现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能够确定分割后的你父亲的个人财

产才纳入继承,这个继承肯定没有女方的,不论是否有遗嘱。

即使同居关系未解除,继承的话也没有女方的,但是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会比较麻

烦,建议先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清儿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分开的时候当然她什么也拿不到,除非经过协商以别的方式获得,主要还得经过你父亲的同意并公证,否则她是什么也拿不到的,同居关系没有法律效应,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了,至于遗嘱方面就看你父亲怎么写了,在遗嘱方面的问题你可以在百度查下婚姻法,里边有相关的内容

小方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婚姻关系认定以是否办理登记为准。

女方无权要求集成财产和抚恤金。

盐正好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现行法律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无权获得财产继承和抚恤金。

长海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婚姻关系认定以是否办理登记为准。

你说的情况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女方无权要求集成财产和抚恤金。

侯又嘉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另外,对于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关于事实婚姻是否可认定重婚罪的情况与上述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

因此综上所述,你朋友的那种情况,女方无权要求继承财产和抚恤金,但是在道德和情理上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Martin     发表于 2024-03-09 12:12:16

需要的,这是国家婚姻法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颁布的法律,就是女方再嫁也是要抚养孩子的,也是要缴纳抚养费的,这是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起诉书要写明被告的相关的个人信息,且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然后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姜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当然需要支付抚养费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跟是否婚内生子无关

宝贝的贝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需要给孩子抚养费。

父母对非婚子女也有抚养义务。

微笑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自己的子女当然要给抚养费

小方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要承担抚养费……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事实婚姻生一子,这里说的事实婚姻实际也就是非婚子女,父母的婚姻没领结婚证,在法律层面属同居,但其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但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对待,一样的权利。所以母亲(女方)虽再嫁,但同样具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需要交抚养费。

Valonia_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1

事实婚姻 离婚 孩子 抚养 问题: 孩子抚养权 归属问题,首先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从司法实践来看,孩子的年龄以及目前跟随哪方共同生活,对 抚养权 的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说:
(1)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归母亲的;
(2)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共同生活,其次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最后看双方学历、户口等其他因素综合做出判断;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看孩子的意见,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梦里一生孤寂!     发表于 2024-03-09 12:12:42

是的,你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可以协商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和财产,原则上个人财产和债务归个人,至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考虑支付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
十。

龙琪     发表于 2024-03-09 12:13:17

你们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只能称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因此你们的权利不被保障,但你们所生的小孩受法律保障,根据各自财务的实际的情况,法院应该会调解。你只能通过协商解决。

火炭上的一滴糖     发表于 2024-03-09 12:13:17

首先 明确一下 你们之间不属于事实婚 只是同居关系

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 属按份共有 双方可以举证 不能举证 可以由法官判决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双方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法官会根据对方的经济条件 当地的生活水平 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等综合因素的考虑 来裁判抚养费的数额

极致     发表于 2024-03-09 12:13:17

在我国,1994年以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称之为事实婚姻,94年后的只能被称之为同居关系。不过不管属不属于事实婚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都是一样的,离婚或分手时,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可协商来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24-03-09 12:13:19

法律主观:

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 同居 的才构成‘ 事实婚姻 ’,此时间截点后在法律上为 同居关系 。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 解除同居关系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 诉讼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因为你们本无夫妻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第三者’。关于孩子的 抚养权 ,原则上会根据哪方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来判定 。如果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必须由母亲 抚养 ,超过两岁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也极大,除非女方没有意愿或被证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给 抚养费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苏怡     发表于 2024-03-09 12: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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