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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提问人:白鹤的白;;。     发布日期:2023-06-04 04:04:03     浏览: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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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办理方法

房屋赠与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房屋赠与一般多是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儿女,这种方式一般只要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

办理步骤及费用

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撤销 情况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提醒,办理房产赠与必须慎重。董补民/斯娜

磊的宝贝《寒》     发表于 2023-06-04 06:06:53

其他回答

来源: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

摘要: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案例一:共同房产中包含有子女份额,法院判决子女权利保留在房屋中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3703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

原告:邱小。

被告:邱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1月生育一子邱小(即第二原告)。双方于200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随胡某共同生活。本案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取得上海市中山西路房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邱小是家庭成员之一,共有关系没有终止,且购买房屋时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也并没有参与出资,故坚决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另查明,原告胡某已经携子邱小搬离了本案系争的房屋。

各方观点:

原告胡某、邱小观点:原告胡某与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邱小(本案第二原告),双方于2009年5月离婚。由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房屋为原、被告三人共有,而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现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按原、被告每人各得三分之一分割系争房产,争议的房产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被告邱某观点:系争房屋的购房款是由被告邱某原先自己居住的一套住房出卖所得31万元以及银行按揭贷款55万元支付的,被告方每月还贷人民币4,000元。购买房屋时,邱小非常年幼,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支付能力,因此邱小不应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并且,邱某与邱小的父子关系不应夫妻之间的离婚而解除,因此邱某愿意保留邱小在房屋中的份额,若邱小愿意随时都可以回来居住。

法院观点:

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中山西路房屋购买于胡某、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但鉴于邱小当时年幼,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邱小所得的比例。现被告邱某坚持认为其与胡某虽然离婚,但邱小仍是双方的子女,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且无力给付其经济补偿款。考虑到邱小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被告邱某念及父子的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邱小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父母的离异,并不能改变子女与父母的亲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本案讼争房屋中属于胡某的份额归邱某所有,邱某补偿胡某房屋价值的35%,邱小的份额保留在讼争房屋中。

案例二: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官晓以利害当事人放弃诉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7063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陆某。

原、被告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一子周小。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之后分居。分居期间,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曾于2005年4月购买一套黄河路的房屋,登记于原、被告告双方名下。2007年2月,黄河路房屋权利人由原、被告变更为双方所生之子周小,目前该房屋由被告陆某及其儿子周小居住。

各方观点:

原告周某观点:该房产目前虽登记在双方所生之子名下,但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初将房屋变更至子女名下,主要考虑到夫妻双方都在经商,为了规避商业风险而为之,并非原、被告对子女的赠与。故应该根据上海高院的审判精神,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陆某观点:该房屋与上海高院的内部规定存在差异。该房屋并非是夫妻双方直接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而是夫妻双方购买以后,基于为子女购置房产打好基础的意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被告所称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去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故该房屋应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

受理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关于黄河路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该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的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且从家庭亲情伦理的角度出发,分割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容易造成父子之间的不和睦。最终,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向法院提交申请暂不主张黄河路房屋的分割,法院尊重当事人意见,依法予以准许。


双方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杨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5年因性格不和,两人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遇到了问题。原、被告 2001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房产。现在女儿7周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该如何处分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又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该房屋,因此原、被告才应当是该房子真实产权人,房子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虽然女儿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财产赠予的权利,既然双方当初协商一致把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只能由抚养女儿的一方代为管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没有对该套房屋做分割。


双方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2001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7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律师点评

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女儿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属于女儿。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处分、分割系争房产。只是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并非处分权。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2001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7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律师点评

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女儿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属于女儿。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处分、分割系争房产。只是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并非处分权。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办理方法

房屋赠与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房屋赠与一般多是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儿女,这种方式一般只要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

办理步骤及费用

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撤销 情况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提醒,办理房产赠与必须慎重。董补民/斯娜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办理方法

您好,结婚后夫妻一方接受一方父母赠与动产,如果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赠与的是不动产房屋,该房产又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应当视为对已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谢大乖     发表于 2023-06-04 06:29:00

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合同有效吗 莫长军律师 2022-09-03

握住手心的温度     发表于 2023-06-04 06:29:25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杨晶主任律师 2022-09-21

回归宁静山林     发表于 2023-06-04 06:29:33

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合同有效吗 莫长军律师 2022-09-03

冉颜红     发表于 2023-06-04 06:30:07

以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契税和公证费。以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

VIVIAN     发表于 2023-06-04 06:32:28

婚外子女有权接受房屋赠与吗?

雨点儿     发表于 2023-06-04 06:38:43

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未成年子女需要什么程序

你爸爸     发表于 2023-06-04 06:39:30

如果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应视为将房产赠与子女,不再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不再分割。

周建英     发表于 2023-06-04 06:43:05

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未成年子女需要什么程序

แสง     发表于 2023-06-04 04:21:44

夫妻双方能否将财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

顺其自然赵红伟     发表于 2023-06-04 04: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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