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的方向。 发布日期:2023-07-30 11:36:04 浏览:582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办理诉讼离婚。
一、申请人得提供双方在上海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申请人现在的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回曾经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得看谁抚养孩子更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来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只能在上海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回原籍。
XGHong 发表于 2023-07-30 12:21:24
外地人如果在北京工作生活,有固定的居住地的,向被告住所地的区基层法院起诉,如果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办理暂住证,可以向其工作的单位询问,由单位开具工作证明或查询在北京工作一方的完税证明或查询在北京工作一方的社保缴款证明,只有证明被告在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才可以在北京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向被告人户口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
外地人在北京如何办理离婚?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办理诉讼离婚。
一、申请人得提供双方在上海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申请人现在的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回曾经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得看谁抚养孩子更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来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只能在上海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回原籍。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办理离婚吗
外地可以办理离婚,具体的情形如下:
1、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已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离婚可以办理吗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外地人在广州办理离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外地人在广州可以起诉离婚吗
胡溢鑫 发表于 2023-07-30 14:02:09
℡Cheng 发表于 2023-07-30 14:02:46
唯@你 发表于 2023-07-30 14:08:48
娣 发表于 2023-07-30 14:10:53
婷猪only 发表于 2023-07-30 14:16:51
Annie_诗恬 发表于 2023-07-30 14:22:16
报考面对面 发表于 2023-07-30 11:52:55
Thetimezipsby 发表于 2023-07-30 11:53:35
梅子 发表于 2023-07-30 11:53:45
冉颜红 发表于 2023-07-30 11: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