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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提问人:--。     发布日期:2024-03-07 04:12:04     浏览: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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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和继承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典,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在继承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其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按照均等份额继承。”这意味着,再婚夫妻在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定比例分配给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具体到每个案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再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那么他们离婚后就不需要分配财产;如果他们有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财产的分配就需要根据他们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总的来说,再婚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和继承问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你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再婚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和继承

婚姻中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1. 独立财产:独立财产指离婚时已存在的财产,如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屋、车辆、储蓄账户等。一般情况下,独立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配给对方,仍归原所有人所有。2.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指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存款等。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可能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3. 分配原则:通常,婚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决定: - 财产来源:财产是由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会影响分配的权重。如果财产是由一方继承而来,通常会归该方所有。 - 婚姻期间的贡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经济和非经济贡献,比如家庭责任分工、子女抚养等,也会影响财产分配比例。 - 配偶的需求和能力:分配时会考虑到离婚后配偶的生活、经济需求以及配偶的经济状况和能力。4. 分配程序:具体的分配程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离婚双方会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庭可能会介入,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婚姻关系等进行审判,并做出最终的财产分配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具体的财产分配方式还需参考当地的婚姻法律和法规。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婚姻中继承的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在婚姻中,继承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从其家族中继承而来的财产。根据中国婚姻法,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前或婚后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没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如果继承的财产在婚姻期间价值增加,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夫妻离婚,继承的财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 分配原则:离婚时,继承的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财产状况等因素。2. 继承财产的归属:继承的财产应该归属于其继承人,而非配偶。因此,在离婚时,继承的财产不应被直接分配给对方。3. 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由继承的财产增值部分,这部分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4. 继承财产的影响:继承的财产可能对离婚后的生活产生影响,因此,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对方的生活需要,对继承财产进行适当的赡养抚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分配原则仅供参考,具体分配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决定。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达成一致,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来解决继承财产的分配问题。

婚姻中继承的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继承财产的分配方式:除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继承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离婚继承财产分配如下:法律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如果有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继承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没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拥有相同的份额。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2、如果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伤悲。     发表于 2024-03-07 04:32:24

继承跟户口没有关系,那叔叔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你妈妈,另一半和叔叔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你妈妈和叔叔的父母三人平分,没有他弟弟的份额

以上是法定继承的情形,不排除叔叔写遗嘱

夜袭寡妇村。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7

首先,你妈能够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剩下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分配,以为他没有孩子,你妈和他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各得1/
3.他弟弟每份!另外,遗产分配和户口没关系。

如果有遗嘱的话要遵照遗嘱来处分遗产!你妈妈只是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还是能够的到他一半的财产。

娣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7

要有证据能证明是共同财产。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7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其对方的弟弟没有继承权)。

继承与户口关系不大。你说的不是很明白,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具有继承权的人均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你的继父的父母都建在,加上你的母亲理论来说应该是每人1/
3,但有些财产是不好确定的,例如房产(你之前说的户口问题及房本问题),还有你父母离异后你是跟着生父生活,你母亲是否跟你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点决定着你是否有继承权,具体分析资料如下: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 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 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 ”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并不考虑是否有扶养的意思。《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实质是将形成扶养关系作为形成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他的形成原理与收养有本质的区别,仅以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为根据即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而完全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其身份行为的同意权,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因此学者就认为其效力就不应当与收养的效力相等同。实际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和收养型相同,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消灭。


三、扶养关系的形成

扶养关系的形成与否关系到了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与否,因此必须解决扶养关系的形成这一要件。

在《继承法》中,使用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语。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论,此处的扶养应是作“抚养、赡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1951年06月25日,有效)中就认为“称扶养较赡养与抚养为概括”。因此,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存在有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三种情况。三种情况中只要存在一种就应当承认扶养关系成立。三种情况中争议较多的是抚养关系的成立与否,本文仅就此进行探讨。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12]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 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从传统扶养理论而言,扶养的标准有两种,一为生活保持义务,二为生活扶助义务。所谓生活保持义务,是指“为其身份关系之本质上不可缺之要素,维持对方生活,即系保持自己生活,父母以其子女之生活为自己生活之一部而维持,夫养其 妻即系保持扶自己之生活,其程度与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虽牺牲自己地位相当之生活,亦不得不予以维持,故又可称为共生义务。” [13] 生活保持义务一般适用于夫妻以及父母子女的关系中。所谓生活扶助义务是指 “惟于不牺牲自己地位相当的生活之限度,给与必要的生活费” [14] 。生活扶助义务则广泛适用于除夫妻子女关系之外的关系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应当是立法政策的问题,是立法者综合社会现实以及社会效果等考量后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的扶养标准不妨采生活扶助义务。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主要针对的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情况,因此采生活扶助义务的标准从社会效果来看,可以从宽地限定扶养关系,能够使更多的继父母老年得到赡养。

从上述角度阐发,则抚养关系的形成,需要具有如下的要件:第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其实就可以推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意思。因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抚养的义务, 其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是基于抚养继子女的意思。第
二,继父母应当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包括物质供养和生活照料两个部分,继父母应当满足对继子女形成教育和生活照料两个部分。第
三,抚养的标准应当尽到生活扶助义务的程度。生活扶助义务和生活保持义务不同,是一种扶助义务,并没有“保 持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的义务,是法律所确认的道德习俗最小限度之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第
四,被抚养人应当同意。如果被抚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法律应当推定其同意,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被抚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应当适当考虑被抚养人的意思。如果其确有理由而明确表示拒绝受抚养人抚养,应当保护。


四、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还有继承权。继承权的存在建立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的基础上。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消灭

名分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可因离婚而解除,不必办理其他特定手续,因为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事实而发生,因此其关系的解除也不需要其他特定的手续。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来解决。

而有扶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 关系,人们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所谓的“不能自然终止”的情形包括了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并不因为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在我国的立法使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扶养的重大效力,因此如果明确离婚之后,继父(母)不能得到前继子女的照料,似乎有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可以说,最高法院的批复主要是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如果在其离婚后,不能得到其曾经抚养过的继子女的照料, 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法理,故不准许自然解除,需要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者判决。因此,赡养与亲生父母离婚后的继父母的原因是其曾经扶养过扶养人,而不是姻亲关系。因此,不妨认定姻亲关系的消灭。

(二)未自然解除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

如果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有些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需要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者判决。因此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法院并没有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判 决,则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仍然延续。因此如果此规则适用到继承法,则题设案件中,甲应当可以继承乙的遗产。

但是从继承的根据上来看,继承人又没有依据。法定继承应当在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进行。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来说是血亲的配偶 , 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来说是配偶的血亲, 属于姻亲。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4 条的规定,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 并且他们之间成立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被放宽, 用以“鼓励此种收养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认定姻亲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全部解除,也应当认为他们之间的相互之间的继承依据就消灭了。如前所述,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解除的批复是针对赡养老人的案例而言的,对于继承而言就仅应当具有参考的意义。如此,方能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思 (一般而言,从人的私心而论,继父母在离婚后很少又想留财产给原继子女的意思)。如果被继承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原继子女,其就应当订立遗嘱。


五、结论

继子女的继承权建立在抚养关系形成的基础之上,而继子女对与生父母离婚后的继父母,即使相关法律认定他们之间的姻亲关系并不随着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全部解除,也应当认为他们相互之间继承依据就消灭了,因此,继 子女不应当继承与生父(母)离婚后的继母(父)的遗产。

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好。。。。。

筱蕾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7

法律分析:离婚时遗产的分配方式如下:
1、遗产是在婚前就取得的或者是在婚后继承的,并且明确表示由一方继承的,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配;
2、遗产是在婚后继承的,且没有表示由一人继承的,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李传锋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8

离婚遗产继承分配如下:法律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如果有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拥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杨晶     发表于 2024-03-07 04:32:38

离婚财产 继承公证怎么分配? 财产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 继承人 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数额。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赡养 或 扶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财产继承 的顺序: 一般情形下,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 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 ,以此类推。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特殊情形:
1、被继承人立有 遗嘱 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 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放弃 遗嘱继承 的,可进行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两个以上互相享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无遗嘱,也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可进行死亡时间推定,除了同时死亡的人外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不同辈分的,长辈先死亡。 继承顺序 按最后死亡人的顺序来确定。 离婚 财产公证 一般就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家庭内进行公证,但是,对于 夫妻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二人,继承财产应该根据继承顺序来定,如果当事人自己指出的除外,其对象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的直系亲属。

Lucky_zzl     发表于 2024-03-07 04:32:56

法律分析:离婚继承财产分配如下:法律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如果有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天缘策划     发表于 2024-03-07 04:33:34

离婚继承财产的分配方式:除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发表于 2024-03-07 04:33:34

再婚财产分割分为:再婚个人财产分割,再婚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再婚个人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关于再婚共同财产,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再婚财产继承分为:遗嘱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父母再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有各自的女子继承。父母再婚后的配偶也有继承权。对于再婚后婚后财产,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徐佳佳     发表于 2024-03-07 04:33:52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为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尘埃     发表于 2024-03-07 04:33:52


1、对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受赠所得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 夫妻共同财产 。
2、对于 法定继承 所得的房产,由于被 继承人 并没有留下 遗嘱 ,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 继承 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发表于 2024-03-07 04:34:01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为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涵语     发表于 2024-03-07 04:34:07


一、 继承 父母的财产夫妻怎么分配 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财产,那所继承的财产就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且 遗嘱 明确规定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 、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 公司法 》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 共同财产 。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 结婚 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 继承人 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 赠与合同 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 婚后财产 所产生的 孳息 ,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 买断工龄 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
(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 养老金 、 退休金 、 失业保险金 、 医疗保险 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综上所述,如果父母的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任何财务都是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而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双方产生纠纷。

行天下     发表于 2024-03-07 04:34:16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各自的 婚前财产 属于个人所有。若一方死亡,有 遗嘱 的按照遗嘱指定 继承人 来办理 继承 手续;无遗嘱的发生 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继承属于死者所有个人财产,三方权益均等。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客观:

二婚婚前财产遗产继承顺序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热点,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再婚前的婚前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顺序与再婚与否无关。继承顺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再婚家庭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而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目前没有明确标准,但通常认为,能够形成抚养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包括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抚养、教育;第
二、继父母对已成年但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第
三、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同样包括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此外,继父母和继子女是不是共同生活、有没有承担生活教育费用、有没有互相照料等因素都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n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显然是其个人财产。所以婚后卖掉房子,那么房子原始购房款肯定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增值部分不是很好确定。上面提到的“解释”太笼统,在实际应用中还要看实际情况。n个人理解,上述“解释”中说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该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比如说厂房是男方个人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产商品,那么商品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增值是一种不确定的物价变化,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茜儿     发表于 2024-03-07 04:34:37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为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尘埃     发表于 2024-03-07 04:34:43

法律主观:

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财产,那所继承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遗嘱明确规定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
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综上所述,如果父母的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任何财务都是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而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双方产生纠纷。,继承父母房产是有时效性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相关的案件的最长诉讼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当事人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诉讼是无效的,法院不会再受理该案件。,继承的期限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继承行为也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确认死亡后开始的。确认继承行为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与配偶的共同经营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与配偶约定相关财产的协议,那么在继承人继承时应该首先将遗产的一半分割出来归为被继承人的配偶所得,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死后遗产如何分配的遗嘱,则必须按照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其中如果有分割不便或者无法分割的遗产,则可以通过对该遗产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对其进行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现实中,可能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多份内容不一致的遗嘱,如果有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则继承人根据该公证遗嘱来继承遗产。最后,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使用效益进行合理分配。,民法典对父母一方还在可否办理继承公证没有规定,而继承公证是民事自治行为,父母一方还在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申请继承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君莫笑     发表于 2024-03-07 04: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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