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的问题

无忧婚律网 2024-04-12 07:15
【摘要】感谢您在茫茫网络找到我们,今天有幸能与您分享婚姻继承法的问题的有关婚姻法律知识,本文内容较多,还望您能耐心阅读,我们的知识点均来自于互联网的收集整理,不一定完全准确,希望您谨慎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我们就开始介绍婚姻继承法的问题的相关知识点。婚姻继承法的问题1、应当确定房产是死者个人...

感谢您在茫茫网络找到我们,今天有幸能与您分享婚姻继承法的问题的有关婚姻法律知识,本文内容较多,还望您能耐心阅读,我们的知识点均来自于互联网的收集整理,不一定完全准确,希望您谨慎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我们就开始介绍婚姻继承法的问题的相关知识点。

婚姻继承法的问题

1、应当确定房产是死者个人财产还是共同所有的财产。

(1)房产为死者于后妻婚前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房产在继承前为死者个人财产或死者与其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后妻不享有所有权。

(2)如果房产为死者与他人共有,只有明确产权后才能处理继承分割问题。

2、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1)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根据婚姻法规定,后妻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配偶,享有对死者的法定继承权。除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处分财产外,后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死者与前妻之间有子女,则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死者父母健在,则死者父母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死者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遗产分割原则:死者有遗嘱时,按遗嘱处理,无遗嘱时,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死者的遗产。

如果死者有上述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平均分割房产,如果仅后妻一个法定继承人,则全部财产由后妻继承。

邓新安律师 回复

《婚姻继承法》关于后妻继承问题

1、纠正楼上朋友一个错误:那房是他们结婚前所有的,楼主已经明确说明。所以这房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能“后妻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与子女平分”了,“后妻一半必得”也根本不可能!

2、“后妻能不能分得财产”:能。但如果他有遗嘱说将房子给了他人不给后妻的:就不能了。

(1)但应是“继承”而不是“分”。

(2)这房因为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在他去世后全部成为他的遗产:他有遗嘱时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时:由后妻、他的所有子女、他父母(如果他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

(3)继承遗产时,一般是均分,但对他照顾较多与他共同生活的人或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补充:

1、“死者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后妻、他的所有子女、他父母(如果他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

2、“该后妻的子女(不是与死者的共同子女)有没有权利分得房子遗产?”:如果后妻的子女与死者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也就是说,在他们再婚时,后妻的子女尚未成年,是由死者抚养成人的),就对死者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与上述继承人共同继承。

婚姻继承法

没有遗嘱的继承 按法定继承

死者父母存在也要把死者父母划入继承人范围

你姐姐和死者不具备配偶关系

你姐姐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和死者不具备血亲关系,能否获得继承权看两者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就20万元赔偿来分割--死者如果有父存活,一半可能归属死者父母甚至全部归属死者父母。毕竟死者父母养育死者付出的义务远远比你姐姐的大。再加上年纪大理应多分

适当是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为基础 以当事人收入为辅助共同计算

婚姻继承法的问题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前项规定,包括血亲和拟制血亲。

(3)丧偶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2、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

(5)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3、转继承

(二)遗嘱继承

遗嘱无效的情形:

(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部分遗嘱;

(5)处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

(6)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三、婚姻效力

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四、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继承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你姐虽然和你姐夫举行了婚礼,但婚礼不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必须过程,如果你姐和你姐夫没有领取结婚证,你姐和你姐夫只能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同居关系,你姐依法是不能继承你姐夫任何遗产的。

继承法第十四条也不是你所说的这种情景的。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你姐的孩子过继给了你姐夫,你姐的孩子是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你姐夫的遗产的。

婚姻继承法律师收费一般是多少

婚姻继承法律师的收费一般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律师的专业水平、经验、声誉、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在地区等。一般来说,初级律师的收费约为每小时500元至800元左右,而中高级律师的收费可达到每小时1000元至1500元以上。对于一般的继承案件,律师的收费一般是基于工作量计算,以小时计费。因此,具体的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一些比较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律师的收费可能会更高。建议在选择律师时,首先了解其收费标准,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关于继承法的一道问题,求解答!

仅就提出问题作答,不探讨为什么只有李勇继承其父亲楼房3间,他哥哥李健却没有继承问题。

1、3间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勇去世后属于李勇所有的一半房产,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张兰和早产男婴共同继承。男婴去世后,属于男婴所有的房产,同样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男婴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母亲张兰一人,故男婴的房产由张兰继承。

即张兰拥有3间房子的完全产权。

2、张兰去世后,属于张兰所有的3间房子,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兰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母亲金玉兰,故有权继承张兰的全部遗产。

3、继承后,3间房子归金玉兰所有。

婚姻的15个问题

婚姻,是指一对男女在社会规范下结为夫妻,建立起家庭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的本质是爱情、责任和承诺的结合体,是两个人彼此关怀、支持和共同成长的过程。

二、婚姻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关乎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婚姻给予人们家庭的温暖,使人们在彼此的陪伴中获得情感的满足和安全感。婚姻也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三、婚姻中的沟通问题

婚姻中的沟通是维持亲密关系的重要基石。由于个体差异、生活压力等原因,夫妻之间的沟通往往出现问题。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期望过高,导致沟通不畅;或者夫妻间存在双向沟通缺乏的情况,使得彼此无法有效地表达需求和情感。

四、婚姻中的冲突处理问题

婚姻中的冲突是难免的,但如何处理冲突却至关重要。夫妻间应该学会倾听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并且通过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冲突。通过沟通和妥协,夫妻间的关系可以更加和谐稳定。

五、婚姻中的性问题

性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社会文化、性教育等因素的影响,性问题经常成为夫妻间的矛盾点。夫妻应该坦诚地沟通自己的需求和忧虑,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感受,同时也要学会关注和满足双方的性需求。

六、婚姻中的家务分工问题

家务分工是夫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夫妻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期望,共同分担家务,避免权力和负担不均导致的矛盾和不满。

七、婚姻中的经济问题

经济问题是婚姻中常见的矛盾之一。夫妻应该共同制定和执行家庭的财务规划,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责任分工,以及理性地处理金钱和财产的问题,避免因经济纠纷引发婚姻危机。

八、婚姻中的家庭关系问题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关系。夫妻应该学会与双方家庭和睦相处,避免家庭成员在婚姻中的干涉和冲突,为两个家庭之间的和谐搭建桥梁。

九、婚姻中的时间管理问题

时间管理是婚姻中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夫妻应该合理安排工作和家庭的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给予彼此足够的关注和陪伴。

十、婚姻中的父母角色问题

婚姻的到来往往标志着新的父母角色的诞生。夫妻应该共同探索并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十一、婚姻中的信任问题

信任是婚姻中最重要的基石之一。夫妻应该相互信任、理解和支持对方,并且遵守承诺和约定,建立起坚实的信任基础。

十二、婚姻中的适应问题

婚姻带来了新的生活状态和角色转变,夫妻应该适应这种变化。适应包括情感、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多个方面,通过互相理解和包容,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

十三、婚姻中的困境问题

婚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境,如亲人的去世、工作的失利等。夫妻应该携手面对这些困境,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十四、婚姻中的成长问题

婚姻是一个不断成长和学习的过程。夫妻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升自己的情商和生活技能,为婚姻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五、婚姻中的幸福问题

幸福是婚姻的最美好的象征。通过夫妻间的沟通、理解、支持和互动,夫妻可以共同努力,实现婚姻的幸福美满。

婚姻的15个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永远存在。只要我们学会解决这些问题,用心经营和维护婚姻,我们就能够获得婚姻中的快乐和幸福。

老年人的婚姻问题

一.首先,随着年龄渐渐的年迈,子女的成家立业。忙着事业和孩子,压力也渐渐地增加,自己又逐渐老去,很多事情都帮不上忙。觉得自己照顾好自己,不拖累孩子应该是对他们最好的帮助了。

二.随着孩子成家立业,越来越忙见面的时间也渐渐地减少了,身边没有什么人聊聊天,到处走走看看。趁着自己还走的动,想找个人一起去看看祖国的风景,尝尝各地的美食,也就满足了自己一生的愿望了。

三.所以找个伴,相互照顾,一起生活,不给孩子添麻烦,这就是我们能帮到他们的事了。让孩子自己好好干事业,不必为自己操心。

四.黄昏恋,也要注意一些,有些人是为钱而去的,有些是想法兴趣相同,大家尽量避免踩坑被骗。人生本就应该精彩,快乐,平安,健康,在和一个兴趣相同的人一起手牵手,从繁华到荒凉携手走到时间的尽头。

五.如果你家人,是有这个想法,我觉得你应该支持他(她),在不被骗的情况下,遇到真爱

毕竟人人都有追求爱的选择,我们应该多多支持,让世界的老年人一样可以拥有爱

婚姻问题?

小孩处于哺乳期(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至二周岁为止)由女方提出离婚,可以离婚。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阐述。我国对对子女抚养的归属分以下两种情况: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可以在母亲身边,随时可以受到很好的哺乳照顾。但是对于这种规定也有例外情况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首要原则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以及与子女感情联系方面的因素,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选择权。当父方和母方发生争执的,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的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的优先条件予于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切实执行这一规定,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抚养费可因法定的原因而变更。《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减少或解除抚养费的情形: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他方的抚养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犯罪被劳改、或违法被劳教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判刑收监改造,无力支付的。

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里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权利是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可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方式来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还有的人因对方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不到位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探视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12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当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然只是权利的中止,应当在情形消除以后恢复探望权。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该规定是对强制措施进行解释,即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非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秉承尊重人身自由的原则。

另外提醒女方:

《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此规定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力主体是很明确的,即离婚的无过错配偶。

我国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损害(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加害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赔偿制度在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中缓缓出台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按你描述的情况,女方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当然,你说的“太多太多出格的事”是指什么属于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如下情况::
(1)、通奸;
(2)、嫖娼;
(3)、婚外同性恋;
(4)、婚内性暴力;
(5)、婚外生子;
(6)、婚内传病;
(7)、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

你可依据此规定为自己和孩子争取更大的权益。最后,建议你们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处理此类问题经验比较丰富,能给你更大的帮助。

总结起来,这些就是为大家整理的10篇有关婚姻问题?的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希望能解答您的婚姻继承法的问题疑虑,如果有帮助,记得点赞转发分享哦!您也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我们有专业顾问解答您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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