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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用怎么算

提问人:丁致友。     发布日期:2023-07-02 16:48:04     浏览: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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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由于双方都有责任照顾子女,因此双方都有责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并依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养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家庭经济条件、抚养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快乐人生     发表于 2023-07-02 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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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对于子女的抚养,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1、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婚生或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以下二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计算,但一般不超过当事人月收入的50%;

2)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事人的总收入或当地、当年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在给付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也可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数额,用属于给付方的财物进行折抵。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情况下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有负担子女抚育费之必要的,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虽然不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但是你对子女的监护权是仍然存在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对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物、由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当事人管理的财物等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的事务,仍然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儿,2003年生育一儿子。2008年11月20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甲抚养,儿子由乙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女儿一直随乙生活,甲未尽抚养义务。乙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甲没有固定工作。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庭审中,双方对女儿由乙抚养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甲乙离婚时已经判决确定抚养权,现因被告甲的生活条件限制,且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告乙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一次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被告的收入标准只能按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应以收入的20%为宜,且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完毕,故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以每月支付为宜。

解析: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因为抚养权的问题引发了再一次的诉讼,而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均无异议,只是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上存在争议,总体来说此案例算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想要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是需要运用一些技巧以及相应的证据来争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诉讼中或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尽可能的搜集相关的证据。

离婚后应该怎么抚养孩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后孩子谁抚养?


离婚后,由于双方都有责任照顾子女,因此双方都有责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并依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养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家庭经济条件、抚养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婚姻法离婚后抚养费用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的。在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愿,由双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往来和赡养等事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具体判决。在考虑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会考虑孩子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双方的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父母对孩子的情感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决结果是由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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