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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雪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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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谢世荣律师【案情介绍】两年前,现年二十八岁的陈红(化名)和已过而立之年的戴维(化名)离了婚,正式结束了两人近五年的婚姻。但就在三个月前,因一张欠条,陈红将前夫戴维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陈红在诉状中称,前年十月,因感情关系恶化,她和戴维协议离婚。在离婚前,戴维以做生意的需要向妻子陈红借钱,陈红担心戴维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戴维写下借条。戴维急于用钱,遂向陈红出具了一张借款八万元的借条。现二人已离婚近两年,且戴维的生意也逐渐有了起色,但戴维却迟迟不支付欠款,陈红多次到戴维处催要,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给,陈红只好将前夫戴维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戴维还清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戴维则辩称,按照该借条载明的时间,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原被告婚姻关系当时仍在持续,故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陈红起诉自己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在协议离婚的同时,两人已将夫妻财产协商分割完毕,今后再无瓜葛。基于以上理由,戴维请求法院驳回陈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红借钱给戴维,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戴维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是由于陈红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借的捌万元属于个人有财产,而非共有财产,故判决戴维偿还赵某借款四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夫妻之间就是不分你我,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两者合二为
一,既然两个人都已经成为一家人了,夫妻之间借款还有偿还的必要吗?其实,虽然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如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它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权,即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为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主体混同”而消灭。对于夫妻间的借贷行为,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有具体的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考虑点有以下几点:
1、双方之间要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且必须是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因此,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该借款的性质就从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并且已经实际消费支出,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因此,建议出借方应在借条注明借款方的借款用途系用人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活动,以防止被法院认定为是家庭共同经营或者家庭共同支出而驳回诉讼请求。
2、须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必须要有真实的金钱出借跟交付行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出现此类纠纷诉至法院,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将拟出借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并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条。
3、出借的款项源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于偿还的数额有重要影响。在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个人所有制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出借的款项源于共有财产,那么对方只需要偿还一半的款项;如果夫妻一方出借的款项源于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对方需要全额偿还款项。
4、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提起诉讼。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借款纠纷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参照该条款之规定,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离婚后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往往会不予受理。
5、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向另一主张权利的时候须在还款日到期或者催告期届满之日算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否则庭审对方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时会丧失胜诉权。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是很常见的,但要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呢?夫妻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内,但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要求偿还。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务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另外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对方尚未偿还借款则需要另行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以防止日后离婚时候该部分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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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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