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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代持股份的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为家人代持公司股份,现在公司融资签署了个人连带担保合同,请问该担保合同形成的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举证妻子是公司股东,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的“共同生产经营”除外情况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丈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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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产经营”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且举证责任在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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