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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李某与陈某在2007年结婚,婚后陈某在家务农而李某前往深圳打工,2009年底后李某杳无信讯,陈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李某已经在深圳与一打工妹同居了1年。陈某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称李某隐瞒自己与他人同居1年的事实,对自己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伤痛,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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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确实已经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即使对方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可以在离婚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由法院直接判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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