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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公积金如何解绑

提问人:风尘客。     发布日期:2024-03-11 01:40:03     浏览:807

其他回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归其本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原则。

2)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财产的性质并不能明确划分。婚后财产一般采取对半开的方法处分。

男女再婚之后离婚,财产争议如何解


一、正官为忌者,晚婚可解 正官星代表老公,若为忌,恋爱没有主见,不知道哪个才是自己的真命天子,由于年纪小爱情观不成熟,往往选择错误,容易离婚。晚婚则可以避免婚姻不顺。正官又代表事业,为忌者事业不顺,对于男命来说若先努力的打拼事业,等工作事业均稳定的时候,婚缘也就稳固牢靠了(官星卫财之故)。
二、偏官为忌者,与离异人士结婚 女命视偏官为情人,是一种不长久的婚缘,如果命中偏官为忌,可以找有过婚姻史的男人结婚。因为偏官为忌的女人,喜欢有能力,有权势地位,有金钱的男人。跟着这样的男人会有一种安全感,而现实生活中年龄相当的男人多数事业无成,人也不成熟稳重,根本无法满足她们的择偶条件。即使结婚了,也要遭遇离婚之苦。不如找一个离异的男士结婚,一来他经济稳定,二来有成熟的婚姻经验。再者又是感情受过伤的人,他会更加的珍惜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婚姻的。 男人偏官为创业的星耀,为忌神,是一种事业上的挫败,即便事业心很强,很想出人头地,但,往往事业不成,遭受种种打击。若此刻有婚姻,配偶也会离你而去(财生偏官之故),如若找个有过故事的女人成家立业,不但可以避免未来的婚灾,还可以在事业上帮你的忙(以毒攻毒)。
三、比劫为忌,生儿育女 比劫星是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婚姻中最忌讳的了,命中比劫星为忌,无论男女总有人惦记你的配偶。当流年大运组合不好时,最好提前生儿育女,妻子有了孩子,自会把精力投入到孩子身上,从而避免红杏出墙;丈夫有了孩子后责任感就来了,多少都可以缓解婚姻中的竞争。命理中还有一种办法,那就是势均力敌,夫妻能力相当,相互制约,从而谁也不敢越雷池于半步。
四、食伤为忌,不吝啬关爱 无论男女食伤星为忌的.人,欲望就像无底洞,始终无法满足,作为他们的配偶,要跟的上时代潮流,要敢于消费,最重要的是处处关爱对方,否则,留不住爱人的心。除了关爱之外,诱导对方多看一些健康的书籍,多学习一些精密技术,或利用配偶的父母时常教导下,只有彼此的思想同步,才能留住心爱的ta。
五、印绶为忌,多表现自己 印绶代表长辈、贵人、更代表母亲,一般印绶为忌的人,婚姻不顺多数由双方长辈引起,比如,婆媳不和、过不了丈母娘这一关,或因为两个家族的问题夫妻闹矛盾。其实,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沟通出现了问题,信任产生了危机。作为小辈的我们,须多表现自己,一切都会迎刃而解。俗话说的好哇“丈母娘疼姑爷,实打实的”。准儿媳还是很受婆婆喜欢的,若以后婆媳关系不好了,作为小辈的要多往自己的身上找找毛病。
六、财星为忌,调整心态 女命财星为忌的人,虚荣心很强,物质要求较高,择偶须放低标准。已婚后一定要避免因工作事业而分居,因为财星为忌的女人,经不住诱惑,为了钱财很可能出卖肉体和灵魂(财生官杀之故)。男命财星为忌,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应该放下自己的面子,努力的奋斗事业,更不可贪恋女色,若心态无法调整好,迟早会有婚姻中的因果报应。 婚姻不顺如何解2
1、风水物化解只是心理上的安慰 很多风水师喜欢用各种风水物,甚至有客人问我,买一个吉祥物是否就能化解婚姻的不顺? 答:如果用某些风水物或吉祥物就能简单地化解婚姻不顺,那世上就没有不顺之事了。 可以这样说,喜欢使用风水物或吉祥物的风水师,无非有两种人:一种人是为了用风水物赚钱,谋取私利。一种人是还没有学到风水的真谛,照搬照套以香港某“知名大师”为首的风水理论,随便乱用风水物。 实际上,很多风水物或吉祥物起到的只是祝福之意,心理作用。 婚姻不顺怎样来化解 风水无非是阴阳五行之气,只有阴阳五行之气较大才能对人的命运起作用,试想一个人造的物件其阴阳五行之气已没有多少,对人的命运影响甚微,靠它们是起不到化解作用的。何况,人不同,所需要的阴阳五行各异,如果乱用风水物不仅不能起到化解作用,相反会起到危害作用。因此,为了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请慎用风水物。
2、要化解婚姻不顺,首先要分析不顺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 有些“大师”一看到婚姻一方有外遇、桃花旺,就用什么“桃花斩”,真是搞笑。要真有这么简单,小学生都可以做风水师了。 分析婚姻不顺的原因,要结合夫妻双方的八字,看是哪些阴阳五行在起坏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先要检查看是身体的哪方面出了问题。然后针对那些阴阳五行来进行风水调整,风水不仅包含外部风水,还要调整内部风水。外部风水包括居家风水、人缘风水等。内部风水就是人的性格、心态和努力程度。外部分水靠风水师调整,内部风水就得靠婚姻双方自我调整。就象医生治病,除了药物或手术治疗外,还必须病人好好配合,如果病人不配合,再高明的医生也是治不好病人的病的。 化解婚姻不顺,首先必须要知道婚姻不顺的原因,然后选择适当的外部风水和内部风水进行化解,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的人什么也不想付出,就想化解掉婚姻的不顺,无异于痴人说梦。

婚姻不顺如何解

婚姻真的是一把锁吗?

也许是。但这是怎样的一把锁呢?要看各人的理解,理解不同,其含义也不会相同。理解为把两颗心永远锁在一起,这没错,但还不够,还要想得更深远一些,要想到锁是会生锈的,会朽坏,最终失去效用。所以,这把锁还要维护,使它保持当初的作用。维护婚姻,维护家,这不但是爱,更是责任。

这应是一把心锁,它锁住的是两颗心,同时连着两扇心扉,它不但要锁住,有时还应当适时地打开,让两颗心(多像是两个小屋子)交流,在交流中,把有碍于婚姻的东西请出去,把珍贵的东西保留下来。

如何解婚姻锁

婚姻锁婚姻难成,所以婚姻锁应当是婚姻劫,通俗的来讲,应该是夫妻两人的劫。所以破解婚姻锁可以算是一种为婚姻祈福的方式,破解婚姻锁,反应了我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是婚姻问题根本上的解决在于夫妻的本身。就好像为了高考可考的一个好成绩,不断的去最灵的地方为自己祈福,但如果自身不努力,只是一味的求助于神明,那么神明也帮助不了你。所以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外界虽然有一个助推力,但是最关键的核心还是在于努力。所以如果夫妻的感情如果遇到了问题,并且找不到关键词点的话,单单破解婚姻锁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所以想要自己的婚姻美好,除了需破解婚姻锁之外,还需要从两人的身上找问题。因此不要将不好的婚姻问题归咎于婚姻锁,圆满的婚姻不在外界,而在于自身。

什么叫婚姻锁怎么解

婚姻锁婚姻难成,所以婚姻锁应当是婚姻劫,通俗的来讲,应该是夫妻两人的劫。所以破解婚姻锁可以算是一种为婚姻祈福的方式,破解婚姻锁,反应了我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是婚姻问题根本上的解决在于夫妻的本身。就好像为了高考可考的一个好成绩,不断的去最灵的地方为自己祈福,但如果自身不努力,只是一味的求助于神明,那么神明也帮助不了你。所以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外界虽然有一个助推力,但是最关键的核心还是在于努力。所以如果夫妻的感情如果遇到了问题,并且找不到关键词点的话,单单破解婚姻锁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所以想要自己的婚姻美好,除了需破解婚姻锁之外,还需要从两人的身上找问题。因此不要将不好的婚姻问题归咎于婚姻锁,圆满的婚姻不在外界,而在于自身。

如何解婚姻锁

婚姻锁婚姻难成,所以婚姻锁应当是婚姻劫,通俗的来讲,应该是夫妻两人的劫。所以破解婚姻锁可以算是一种为婚姻祈福的方式,破解婚姻锁,反应了我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是婚姻问题根本上的解决在于夫妻的本身。就好像为了高考可考的一个好成绩,不断的去最灵的地方为自己祈福,但如果自身不努力,只是一味的求助于神明,那么神明也帮助不了你。

所以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外界虽然有一个助推力,但是最关键的核心还是在于努力。所以如果夫妻的感情如果遇到了问题,并且找不到关键词点的话,单单破解婚姻锁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所以想要自己的婚姻美好,除了需破解婚姻锁之外,还需要从两人的身上找问题。因此不要将不好的婚姻问题归咎于婚姻锁,圆满的婚姻不在外界,而在于自身。

如何解婚姻锁

公积金财产分割,离婚时抄需要进行袭平等分割,投资取得的收益,取得或度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的住房公积金离婚分割的原则是均分。

一、公积金财产分割如何分?

1、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抄需要进行袭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百实际取得或度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2、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3、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4、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或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5、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应当计算出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可以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予以各半分割,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24-03-11 02:00:26

的确,没房子结婚是个问题,有房子要分手更是个难题,要涉及到财产分割、产权变更、贷款等等问题。若双方已协议离婚,且已注明产权及贷款的归属问题,那么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将如何处理呢?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着先要筹措资金将剩余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取出抵押的房产证;其次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证变更到一方名下;最后拥有房产的一方可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重新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即可。对于已办理了产权证的可以这样操作,而尚未办理产权证仍在按揭期内的则应和开发企业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变更等手续。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二是将曾经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解冻出来,今后他(或她)将与这套房屋及贷款无任何

悄悄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1

公积金贷款属于债务问题,债务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了的有法院介入处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卡澜护肤造型覃晴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1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 离婚 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是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 公积金 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那么您知道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 贷款 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
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 平均工资 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 法院 婚姻法 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属 夫妻共同财产 。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 买房 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 强制执行 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民法通则 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月下之约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所存,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因此,可以先折价,然后再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务中,法官分割一方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会严格考量结婚的时间,以确定财产的归属。婚前的公积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公积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 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

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

蔡清凤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

Jennifer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我国自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改变了住房实物福利的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在国家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出现也为城镇家庭注入了一项新的财产内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愈加明确化、具体化。在此,笔者就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略陈管见。 (一)住房公积金的涵义及特点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操作性,曾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特点和立法的滞后性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征进行如下把握:
1、来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2、主体的特定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资金的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帐户的专有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应当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并经审核后,在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6、提取的限制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实践中的处理上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性。 (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营收入等)。这些类型财产的特点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价值不大,且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按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
5、其他财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现行婚姻法十七条中的“其他财产”的进行了解释,包括
1、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2;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按照该解释,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实践争议
1、关于分割数额的争议。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往往与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不同的单位补贴的公积金数量不
一,因此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标准产生了争议。职工的存缴部分因为来源于工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争议。但对于单位存缴部分,有人认为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单位存缴的公积金部分是单位给职工个人的一种福利性资金,是基于特定的劳动关系、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属个人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只宜对个人存缴部分进行分割。笔者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如何,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缴还是由单位存缴的。另一方面,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上我们也可以分析出同样的结论,狭义上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住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住房都将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住房时,提取部分不会受到是个人存缴还是单位补贴的限制。已购住房是货币物化的结果,房产作为物资形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未物化的住房公积金亦应不问其来源,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分割方式的争议。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对此,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一种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即在法定情形之下才能取得,因此在审理时应当附条件进行分割,即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利益应当在该资金实际发放时才能得以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不动用帐户上的数额。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对于公积金所有权人来说,其是住房公积金的最终获得者,只要上述任何一个法定事由的出现,住房公积金都将转化为其个人收益,其没有任何的期待风险,而非所有权方如果得到一个附条件性的审理结果,其必将在今后的岁月里,不断的关注所有权人对公积金的处分情况,无形之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是与司法审判的目的相悖的,因此使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更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
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为专有帐户,非公积金帐户所有权人一般不能进行查询,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非所有权人的取证就成了难题。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和举证规则的要求,应当由主张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进行举证,但基于公积金帐户的特殊性质,主张分割一方很难达到举证要求。为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得以平等保护,贯彻“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分权”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保障知情权的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可以进行举证倒置,对举证责任进行细化,由公积金所有权一方对帐户数额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公积金。此外,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查询,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循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但亦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我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2、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购房补贴,以后购买住房可能会有困难,会使孩子成长缺少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可以适当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帐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不可对公积金帐户进行处分。 新的司法解释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千差万别,仅以现行婚姻法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遇到具体案件,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解决,通过实践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郭加栋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其实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是婚前还是婚后的收入区分也就更容易一些,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隐藏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

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

小猫咪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注意:因住房公积金具有的特有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积金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相守一生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法律分析: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当平等分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的,离婚时持有公积金的一方,需要以现金的方式予以另一方尚存公积金数额的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爱琴海     发表于 2024-03-11 02:00:37

的确,没房子结婚是个问题,有房子要分手更是个难题,要涉及到财产分割、产权变更、贷款等等问题。若双方已协议离婚,且已注明产权及贷款的归属问题,那么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将如何处理呢?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着先要筹措资金将剩余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取出抵押的房产证;其次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证变更到一方名下;最后拥有房产的一方可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重新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即可。对于已办理了产权证的可以这样操作,而尚未办理产权证仍在按揭期内的则应和开发企业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变更等手续。

这样做的目的:
一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二是将曾经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解冻出来,今后他(或她)将与这套房屋及贷款无任何

赛丽曼与哈丽曼     发表于 2024-03-11 02:00:41

解答:

离婚后可以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提起住房公积金。离婚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王者荣耀国服猴子(东哥)     发表于 2024-03-11 02:01:10

法律主观:

离婚后公积金能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支取权能的限制性,公积金的支取比较困难。如果需要分割公积金共同财产,公积金无法支取的,可以由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冯氏·至尊     发表于 2024-03-11 02:02:18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Y     发表于 2024-03-11 02:02:18

法律分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法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再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妮兔     发表于 2024-03-11 02:02:18

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你知道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分割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dong~dong~dong     发表于 2024-03-11 02:02:18

法律主观:

离婚后公积金能分割。公积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支取权能的限制性,公积金的支取比较困难。如果需要分割公积金共同财产,公积金无法支取的,可以由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斌     发表于 2024-03-11 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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