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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装修法律条款

提问人:追梦。     发布日期:2024-03-09 15:32:02     浏览:665

其他回答

与工人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权代理的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06年8月,朱某与北京武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员工刘某达成意向并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朱某装修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住房一套,工期50天,自2006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程造价5万元;签订合同时缴纳3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缴纳1.8万元,另外的2000元在保质期经过后支付。合同签订前,刘某将工程造价对应的报价单及施工图纸交与朱某。朱某按约定交纳工程款后,刘某先后将装饰公司的出具收据交给朱某。装修合同签订前,朱某觉得刘某办事踏实,遂提出自己安装中央空调的想法,刘某陪同朱某前往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选购中央空调。尔后,刘某向朱某出具另外一份工程报价单,工程造价8万元人民币,落款出注明:“材料代购、收款人刘某”。朱某分期向刘某支付了7万余元工程款,刘某先后出具其个人签字的收据;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按期完成了中央空调的安装。2007年3月,朱某发现中央空调制冷制热功能均达不到使用要求,遂向装饰公司提出重装要求并承担因重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装饰公司不予理睬。
2007年8月,朱某一气之下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朱某起诉。朱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评论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未经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善意,并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该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朱某应当知道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未经装饰公司委托(后详述)。
2、超越代理权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超过本人的授权范围进行活动。那么,判断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标准就是授权委托书的记载范围。可是,现实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没有填写授权委托书,那么,此时的判断应当以本人出具的其他文件来判断,比如,本人交与代理人的合同文本、为代理人出具的收据等。本案中,刘某的代理权限以装饰公司出具的施工合同和报价单及收据为准。
3、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区分标准主要是:是否以公司的名义,是否有公司的授权,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在职责范围内行为。本案中,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4、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责任的承担。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越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应当承担重装中央空调的义务,同时,须赔偿因为重新安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朱某应当向法院起诉刘某而不是装饰公司。
5、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朱某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将中央空调按照项目列入施工范围;合同签订后,刘某安装合同向朱某出具了装饰公司的报价单及收据,但是按照中央空调的项目以刘某个人名义出具单据;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安装中央空调后刘某并没有向朱某以公司名义承诺保修义务。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已经知悉并予以默认。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房屋装修法律风险提示之与个人签订装修合同



一、结婚

1、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登记申请。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签署结婚登记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核实申请人身份,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婚姻法法定的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4、结婚登记完成后,男女双方将收到婚姻登记证书,此证书即为男女双方的法定婚姻关系证明。

二、离婚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2、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核实申请人身份,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婚姻法法定的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4、离婚登记完成后,男女双方将收到离婚证书,此证书即为男女双方的法定离婚关系的证明。

婚姻法法律条款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房屋装修,以满足个人的居住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然而,房屋装修涉及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对普通人来说往往是一项复杂且困难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装修房屋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装修房屋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通过对合同条款、装修流程和规范进行审查,指导客户了解自己在装修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律师可以帮助客户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并避免出现纠纷。

其次,装修房屋律师能够帮助客户解决装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装修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工艺问题等原因,很可能会发生与装修公司或其他相关方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代表客户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客户的权益。如果不幸的是,纠纷升级到法律诉讼的阶段,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客户进行诉讼,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装修房屋律师还可以帮助客户防范装修陷阱和风险。装修市场存在一些不良商家,他们可能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和了解相关装修公司的信誉度和资质等信息,为客户筛选可靠的装修合作伙伴。律师还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以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装修房屋律师在法律纠纷时提供的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法律纠纷,律师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等方式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确保客户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装修房屋律师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客户解决装修过程中的纠纷,防范装修陷阱和风险,并在法律纠纷时为客户提供帮助。因此,选择一位合适的装修房屋律师是确保自己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装修房屋律师

法律分析: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法律条款

离婚的法律条款:


1、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自愿;


2、协议离婚必须签订离婚协议;


3、协议离婚需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好;


4、诉讼离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

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款

离婚协议书中能否体现房屋装修费

A 静欧尼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暂无律师解答

*^_^*田田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可以请律师代为起草有关协议。

至善若水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可以。

南方有雨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属于。

日出东方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约定好过户,还贷等事项。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大年纪     发表于 2024-03-09 15:49:46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无关,只能得到自己还贷款的一部分和还贷部分的补偿。

新婚姻法出台了,具体涉及房产的规定如下:


一、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立夏     发表于 2024-03-09 15:52:36

按照我国部分地区的习俗,双方结婚都是一方出房子,另外一方出房子装修的钱。按照婚姻法的最新规定,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出资一方的,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因此离婚房子装修费怎么算的问题很简单,在结婚之前出的装修费会折合到房子的总价里面,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需要对这部分钱进行一定得补偿,也就是说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将这部分钱计算在内,由对方补偿给自己或获得一部分房子的所有权。

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前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和管理,所以,一般情况下,这些民事行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进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只能以孩子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所得的收益属于孩子,并不属于父母。但所谓处分一般不包括对房子的所有权的出卖的,因为房屋办理过户必须得到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出卖房屋明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


一、离婚途径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3.离婚事件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由于各种原因,选择离婚的家庭是越来越多,从而涉及到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因此熟悉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二、房屋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人个财产。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所以,如果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仍要以购房出资来源、房产证登机等为准,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ペ青柠檬*     发表于 2024-03-09 15:52:39

不可以。。

美女不吃人     发表于 2024-03-09 15:52:51

离婚房屋装修票据后补的可以做为证据,但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喜相聚     发表于 2024-03-09 15:52:51

装修属于加工行为,其形成附和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况,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装修费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 夫妻共有财产 ,就双方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归宁静山林     发表于 2024-03-09 15:54:16

如果此房屋是你们结婚后装修的,其装修费用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

离婚后,持有房产权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补偿装修该房屋所需费用的一半。

这种情况,夫妻在离婚前协商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hap     发表于 2024-03-09 15:54:36

法律分析:
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2、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王永忠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1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极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湄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极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的法律责任: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陈曦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4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1260条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微笑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4

法律分析: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条款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萌熊熊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4

在 离婚 的过程中,就出现一定的问题。房子还是房子,装修的物件不能带走,如何处理呢。离婚房屋装修费用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有两个办法,可以拆除带走的由装修房带走,不能带走属于房子一部分的,可以进行估价,由房子的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离婚房屋装修费用怎样分割?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有两个办法,可以拆除带走的由装修房带走,不能带走属于房子一部分的,可以进行估价,由房子的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一、离婚房屋装修费用怎样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有一方 购房 另一方装修的情形。根据《 婚姻法 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房产证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人个财产。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所以,如果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仍要以购房出资来源、房产证登机等为准,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房屋分割原则根据 《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 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因此,我们发现双方在讨论 结婚 时,女方更愿意购置车辆等等,男方提供房子附带装修,这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方法。离婚房屋装修费用怎样分割?这个分割其实对于装修方来说是极不合算的,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也是现在 财产公证 的原因或者 房产证加名 的由来。具体咨询专业的 律师 。

佳通轮胎店     发表于 2024-03-09 1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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