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提问人:木木夕。     发布日期:2024-03-09 08:40:03     浏览: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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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程度。

1、一方婚前举债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方共同所举债务问题

(1)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两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一方个人所借,借后确为借款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当然,这在夫妻之间另形成了一个债务关系。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程度。

1、一方婚前举债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方共同所举债务问题

(1)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两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一方个人所借,借后确为借款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当然,这在夫妻之间另形成了一个债务关系。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通常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正确与否,事关法院能否公正裁决,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合法债务,主要包括夫妻为支付生活开支、购置家庭用品、购买或修缮房屋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产生的时间一般是男女双方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婚前同居或离婚后又继续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债务通常认为是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有别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通常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法律对此也有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债务,违法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双方或一方为子女上学通过合法借贷途径所产生的债务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双方或一方从事违法活动所负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属于违法债务,该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夫妻双方共同所负,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非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须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上述债务或在产生时已明确为个人债务,或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实中通常只以一方名义表现。是否以此而否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判断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两个标准:一是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或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一方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一方在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通常都以其个人名义所负,该债务在其离婚时仍为其个人债务,依法应当由其以个人财产偿还。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但前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但书”又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即“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不绝对都是其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人的配偶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一方婚后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规定了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如债务人的配偶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举债时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故如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证明双方婚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债务人名义所负债务即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其个人偿还,其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应注意的问题

上述两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该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正确理解上述条文,应当注意两条之间的重要区别:

1、债务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规定的“债务”产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债务产生时双方尚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后者规定的“债务”产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产生时双方已成立合法婚姻关系。

2、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及证明内容不同

前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其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后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为债务人的配偶,即未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该方应举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3、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前者,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人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人离婚时该债务仍依法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以个人财产偿还,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后者,债务人的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债务人的配偶主张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1、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双方协议偿还或依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由夫妻以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各半分担,但夫妻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如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所负债务的,双方可以协议偿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各自承担的份额。《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偿还全部债务的权利。

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各自承担份额的确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全部债务,也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全部偿还。如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双方协议由男方偿还15万元,女方偿还5万元,该协议只约束夫妻双方,债权人既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20万元,也可要求任何一方全额偿还。债权人要求一方全额偿还的,该方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不得以夫妻双方的协议对抗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有义务偿还全部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仍应承担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生存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不得以配偶已经死亡而主张减少偿还数额或拒不承担偿还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死亡一方生前所负个人债务,且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生存一方是否应当偿还,应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夫妻一方偿还债务超过其应担份额的,就超过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其超过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中确定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如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双方协议由男方偿还15万元,女方偿还5万元,后男方向债权人偿还了20万元,就其多偿还的5万元,男方可以向女方追偿。追偿的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有追偿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相应份额。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怎么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内容:怎么理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的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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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以一方名义所欠,但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一、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 一方个人财产 ;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 夫妻分居期间 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作了相应规定,而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有一定法律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二、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只是个人原因所负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处理。所负债务为日常生活、教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都应该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所负债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3

夫妻共同债务有几种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t.y.l     发表于 2024-03-09 11:04:12

首先:婚后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跟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生活所负的债务,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生产、抚养、赡养等而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清偿共同债务,他不因为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失。

根据你的资料:

1、房产是贷款购买,如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房产将被银行拍卖;

2、法律认定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就具有享受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3、你哥哥欠的债务按照我前面的提示,你审核一下,是不是共同债务,因为你提交的资料不全。

4、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你为申请的情况下,按你哥哥现在的状况,很难要回钱

对于你问题的补充:你大哥结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结婚后再借的钱只要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你就可以主张,但是法院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关键是你的大哥一家有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呢?

盐正好     发表于 2024-03-09 09:00:29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林深时见鹿     发表于 2024-03-09 09:00:29

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共签共担的原则,否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使用。

witness     发表于 2024-03-09 09:00:29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事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概其要者,主要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男律师与女作家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该律师欲出国打工,委托作家向外借款。作家以自己名义举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对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一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的讼累。

二、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制及采用举证倒置规则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7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规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一旦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3、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可采用举证倒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有些特殊侵权民事案件,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案件的诉讼中则采用举证倒置规则,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这二者举证都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于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也应当适用举证倒置规则。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举证责任的分担才显示公平,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今后的婚姻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清偿和举证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分担、确认,以维护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时光荏苒     发表于 2024-03-09 09:0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处理。

Andy     发表于 2024-03-09 09:00:32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以一方名义所欠,但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加盐的咖啡】     发表于 2024-03-09 09:00:32

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共签共担的原则,否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使用。

隐藏     发表于 2024-03-09 09:00:32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木支     发表于 2024-03-09 09:00:32

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CHINA PING AN周圣勋     发表于 2024-03-09 09:00:3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Jing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guofay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茜儿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你的表述不清楚

告诉你规定看看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萱_XUAN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共签共担的原则,否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使用。

勇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長風破浪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0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丶单纯de丨Team     发表于 2024-03-09 09:00:41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4-03-09 09:01:10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发表于 2024-03-09 09:02:18

是离婚后债权人过来要债的?男方是否还是和你姐姐住在一起?如果离婚协议在前,那么房子理论上已经离婚协议的分割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权人无权对此主张。但是,理论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你姐姐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具体需要经过诉讼来判定,就目前而言,你姐姐是正当的产权人,有权要求债权人离开自有住房,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淘宝店铺:熊大农家干货     发表于 2024-03-09 09:02:18

男的是干什么工程的??借那么多钱~~

那个~离婚的时候协议书上是怎么写的?有提到欠款吗?

在说了你们有房产证明,没有经过部法院的批准.债权人是没有权力入住的~

你们有权把他们赶出去,最好是找公安法治部门.

在不行你们就把房买了,钱一人一半(男方和你姐),债务方面怎么分我就不知道了,~~

参不透     发表于 2024-03-09 09:02:18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闲庭信步     发表于 2024-03-09 09:02:29

一、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 一方个人财产 ;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 夫妻分居期间 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谁是谁的谁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一、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 一方个人财产 ;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 夫妻分居期间 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A龙德轩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背包旅行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是否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为个人债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芳芳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黄茂支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淑慧     发表于 2024-03-09 09: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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