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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提问人:黄茂支。     发布日期:2024-03-09 06:48:02     浏览: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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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但是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需先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法院会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之后,对方还未出现的,法院会宣告其失踪,此时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如果一方下落不明能够离婚吗?小编就为您整理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我国法律也有对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

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如何处理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一方下落不明该怎么进行离婚呢?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浏览,谢谢。

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

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被称作公告离婚。公告离婚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要采用公告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所以才被称作公告离婚。

公告离婚中的公告,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登报等形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同时又如下要求:(1)公告的法定期限必须足60日;(2)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3)公告的内容是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些规定,在日常立案工作中,负责立案的同志都会向当事人仔细说明。

公告送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须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在实践过程中,习惯做法一般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人,下落不明证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村、组、乡(镇)开具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实践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很多种:(1)下落不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外出逃避;(2)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离家出走;(3)因躲避债务纠纷而外出,不知去向(4)骗婚后逃之夭夭;(5)一方外出时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客观情况而与配偶及家庭失去联系。(6)存在婚外恋而不想回家,此种情况在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中所占比例较高。

对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大体有三种情况:(1)必须是下落不明的期限满两年;(2)必须是在法院宣告失踪后才能提起离婚之诉;(3)不讲任何期限,只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一律通过审查予以立案。大部分法院采用这一立案审查标准。

前两种做法的存在,其渊源分别来自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第三种做法,则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公告送达的规定进行;199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51条中也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至此,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失踪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时间长短。

对于第三种针对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进行形式审查的做法,既是对前两种做法的一种综合权衡,也是出于对立案过程中形式审查的需要。但也存在弊端,因为开具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证明出于熟人、同村或者例行公事等关系,有时只要当事人开口,一般不难开具,而由于法院立案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很难考证下落不明证明的真实性。在起诉意义上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但有时却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农村村民现阶段流动性加大,对农村村民自然状况最了解的应该是村民小组,而鉴于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该先由村民小组出具,然后由公安机关出加印公章确认则较为合理。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要警惕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实践中就存在这样“被离婚”的情况,女方因家庭纠纷赌气回外地娘家,住后一年多没回家,男方即以女方下落不明并开具证明公告起诉离婚,而直到结案女方也没回来,一直在娘家生活。等女方回家后才发现,家中财产被处置,男方也早已再婚。这种间接侵权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受送达人的婚姻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对于在公告离婚中的受害一方当事人来说,权利的救济依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的支持。但为防范于未然,最好是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法院尽到自己的义务,让意图通过公告离婚规避法律的当事人无机可乘。

对下落不明公告离婚案件的审查不能太机械,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期限,且期限不宜固化,应当有适当的弹性,作为一个基准期限留下操作上的冗余空间,由法院、法官在实际审理中对不同案件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酌定。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龙哥づ     发表于 2024-03-09 07:08:37

注释:文章来自朱文燕律师,如有侵权请邮件至进行删除

网址:

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杨桂玲     发表于 2024-03-09 07:08:42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出现地址不清、下落不明等情况,法院会在相关报纸上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该公告内容,法律上均视为“已送达”。

伤悲。     发表于 2024-03-09 07:08:42

起诉到法院了

大豆(杨少川)     发表于 2024-03-09 07:08:42

两年。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宣告失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王永忠     发表于 2024-03-09 07:08:50

 一方下落不明时如何离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 ...

蓝若棂     发表于 2024-03-09 07:08:50

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jacky)     发表于 2024-03-09 07:08:50

法律分析: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二年可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濤濤     发表于 2024-03-09 07:09:00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纠纷,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流程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

被告下落不明

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

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
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

,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曲进     发表于 2024-03-09 07:09:20


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已失踪。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很难一次就判决离婚,因为在对方无法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个月后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


三,一方已经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直接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对方曾经报警的出警证明、处理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甚至严重时还有法医的鉴定证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茹     发表于 2024-03-09 07:09:3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起诉离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2、先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一方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确定为失踪人的,再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子非鱼     发表于 2024-03-09 07:09:31

法律分析: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生如梦     发表于 2024-03-09 07:09:32

法律主观:

(律师365编辑提醒您尊重他人劳动,不要复制他人解答内容)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雷霆(创誉胶袋)     发表于 2024-03-09 07:10:00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当事人也必需亲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
一。 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离婚案件是例外, 民事诉讼法 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 法院 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 开庭审理 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 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 民事诉讼 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车理     发表于 2024-03-09 07:10:09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只有当事人到场才有利于查清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应当参加庭审。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问题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应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适应全权代理的,一般仍应亲自出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等,但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而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从事上述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全权代理”属生活用语,相当于“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综上所述离婚诉讼须本人亲自到庭。若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出庭,但要出具书面意见。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时,是不能特别授权的。费用要考虑是否涉及财产及金额大小,复杂程度、相关地区等等,和意向委托的律师协商确定。更多相关资料建议参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Thetimezipsby     发表于 2024-03-09 07:10:24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该这样调查另一方的存款:

如果双方还没有闹的太僵,平时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

有些离婚案件,对方不想离婚或者很谨慎,将结婚证、财产线索都隐藏的很好。本文主要针对这些情况,给出调查办法。

婚姻档案信息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去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前往查阅。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或律师,由当事人或律师到档案馆查询。

房产信息查询


1、查询房屋产权信息

房屋坐落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即可到房产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

可查到以下10类登记簿信息:房屋、土地、异议、房地产抵押、预购房屋及抵押、建设工程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限制、地役权、文件。


2、查询房屋购置情况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时,当事人查询配偶在本地或外地的购房情况。


(1)当事人只知道配偶购买房屋的小区或楼盘的名称,不清楚具体坐落位置。在不想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私下通过所知小区或楼盘的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询问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

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调查函)到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调查,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不一定会配合。

如上述途径无法得知房屋的坐落位置,则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进行调查。

一般对于法院的调查令,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在清楚房屋的具体坐落后,即可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具体信息。


(2)当事人不清楚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

我国目前还不可以通过提供被查询人的名字而得知被查询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以人查房),只可以通过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而查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房查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尝试从配偶资金流向上着手,如配偶的账户上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其缴纳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费用;配偶的账户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支出,那有可能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询

到杭州市车辆管理机构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律师需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律师执业证;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1、在杭州,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银行账户信息。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法院调查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最好有账户信息,最低要求需要提供被查询人在哪家银行有开户、存款。


2、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


3、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

股票账户信息查询


1. 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


2. 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3. 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调查取证前与目标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联系,问清楚除了律师证、调查令是否就可以调查取证,有些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还需要提供介绍信和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另外,还需要问清楚是否需要2名律师前往。

公司

如何掌握配偶名下开设公司的情况,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查询,如借助“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软件查询。在启动诉讼程序后,也可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或法院调查令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阅调档。

注意:宾馆住宿信息、航班信息、火车订票信息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梁海滨     发表于 2024-03-09 07:10:45

一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卡信息、立即保全(冻结存款)。或者让你的律师去申请调查令,需要你提供基本信息。

律师去银行一般调取不到当事人信息,有的银行需要立案受理通知书才可调取。

银行一般只接受本人持身份证查询。

阿元     发表于 2024-03-09 07:10:45

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查询。

리루이     发表于 2024-03-09 07:10:45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重证据而轻陈述的。如果要分割对方持有的银行存款,只有拿出真凭实据,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要求。 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一、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
1、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对方的存折、银行卡;如果收集对方的存折、银行卡不方便或无法收集到时,将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下来,或者将开户行、户名、账号抄下来。,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2、如果有对方的存折、银行卡的原件,又能够拿到对方的身份证原件,可以凭存折、银行卡和身份证原件去银行查询账户的余额。
二、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无法通过上述手段查到银行卡信息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存款情况
1、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义务查询当事人的账户余额。在北京市各个区法院的作法并一不样;部分区县的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存折或银行卡上五项信息的四项,法院才会查询。 另外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或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当事人的权益高度重视,不能提供账号和开户行的,法院一般会表示拒绝。理论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各个银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况。
2、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查询。在北京,绝大多数银行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查询银行存款情况。理论上,两名律师持有法院出个的调查令,各个银行均应当予以配合。
3、实践中除了上述查询渠道外,还有一些调查公司提供银行存款查询服务;还有一些当事人通过银行系统的熟人查询存款情况,这些方法虽然能够达到查明财产的目的,但这种作法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建议当事人采用。
三、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款的注意事项:
1、经验不足的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没有特别要求打印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由于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存款余额。这样对当事人之前转移或取走的存款就无法了解。
因此,提醒当事人在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明确要求打印开户时至申请时的银行交易记录。
2、向法院提供的账户信息越详细越好,便于法院查询;
3、多家银行、多个账号的需要查询的,最好一次性向法院提交申请。

相看两不厌     发表于 2024-03-09 0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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