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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再婚民政局会回收吗

提问人:亭江丹尼熊小玉。     发布日期:2024-03-07 04:52:02     浏览:144

其他回答

收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因此,结婚以后,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就都收回销毁了,也不存在有没有用了。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办法》
第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再婚时离婚证回收吗

你好,不会予以办理。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你已经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且拿到了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生效以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可以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都具有证明已离婚的法律效力。因此,你为了不让对方看到离婚判决书而想要重新办理离婚证,民政局一般不会予以办理。如果你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法院调取该份判决书,打印出来并申请法院盖章后即拥有了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婚不想让对方看到离婚判决书,可以拿判决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亲亲,您好,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


2、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再婚不想让对方看到离婚判决书,可以拿判决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离婚判决书再婚需要用的。再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过婚史的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判决书可以再婚吗

离婚 后 结婚证 不会收回。 办理 离婚手续 的 婚姻登记 机关,会把双方当事人结婚证上盖上专门戳记,注明结婚证作废,已经领取 离婚证 ,再把双方结婚证发还给当事人双方。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离婚登记 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 自愿离婚 ,并已对 子女抚养 、财产、 债务 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后结婚证会回收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


2、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喜相聚     发表于 2024-03-07 05:12:48

亲亲,您好,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


2、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宁波季宇     发表于 2024-03-07 05:12:48

判决书+生效证明,可以去领取离婚证。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4-03-07 05:12:48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法庭判决只有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才发给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可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若要再婚的话,则可以携带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来证明,总的来说,离婚判决书就相当于离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翁旗同城网号     发表于 2024-03-07 05:12:48

你好,不会予以办理。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你已经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且拿到了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生效以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可以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都具有证明已离婚的法律效力。因此,你为了不让对方看到离婚判决书而想要重新办理离婚证,民政局一般不会予以办理。如果你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法院调取该份判决书,打印出来并申请法院盖章后即拥有了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创享激情人生——耶格国际创业集团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4


1、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

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扩展资料: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

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

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

阳光总在风雨后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5


1、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扩展资料: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

微微一笑很倾城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5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申请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未规定收回离婚证,具体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四十二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陈恩宇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5


1、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卡澜护肤造型覃晴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5

再婚是指已婚方在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与他人通过国家正规的法律途径办理结婚程序组成新家庭的行为。跟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结婚证。再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需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需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所以,再婚登记是需要离婚证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小骑手     发表于 2024-03-07 05:12:55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并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结婚证会被加盖“协议离婚,此证失效”的章,然后还给你,同时也会给你离婚证,部分民政局会收回结婚证并销毁。

刘楚玉     发表于 2024-03-07 05:13:05

如果是民政局办的协议离婚,应当收回结婚证。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行了.结婚证不收回的。

协议离婚程序—流程: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浮云     发表于 2024-03-07 05:13:05

法律主观:

夫妻拿了离婚判决书就不需要去民政局领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是诉讼离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凭证,离婚证是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凭证,采用不同方式的离婚,得到的离婚凭证也会不同,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果一样,不能互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achel     发表于 2024-03-07 05:13:32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可以去民政局换离婚证。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应当立即解除,当事人不可以去民政局换离婚证,民政局也不会为当事人换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棵松.     发表于 2024-03-07 05:13:32

法律分析:领取离婚证的程序是:
1、夫妻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签订离婚协议书;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MoMo     发表于 2024-03-07 05:13:32

法律分析:答法律分析:法院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异。因为法院不会通知民政部门,需要当事人拿着原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判决书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以及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蔷薇     发表于 2024-03-07 05:13:32

办理再婚登记后,离婚证不会收走的。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办理时会备案,所以离婚证在已再婚后就失去了意义。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离婚证是给离婚双方的,民政局不会留下的。

濤濤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不会

相恋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要收回

宝贝的贝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会的!拿着离婚证才能再次办理结婚的

士当弘毅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頭脳警察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应该不会

平凡一生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不会!比如说,你和上任有小孩,小孩读书、监护什么的,会被问询到的,可能会要求你出示

离婚证。所以,民政局不会收回的。

刘长萍     发表于 2024-03-07 05:13:58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异。因为法院不会通知民政部门,需要当事人拿着原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判决书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以及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玲花     发表于 2024-03-07 05:14:06

复婚,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复婚登记,才生效。《婚姻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李伟东     发表于 2024-03-07 05:14:19

现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动不动就要离婚,有的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优点及自己的不足。于是,离婚双方经过思考,办理复婚的情况也不少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Aaronืฎ     发表于 2024-03-07 05:14:19

现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动不动就要离婚,有的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优点及自己的不足。于是,离婚双方经过思考,办理复婚的情况也不少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办复婚手续和初次结婚登记差不多,需要到民政局领取新的结婚证。复婚时候,双方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申请办理结婚证民政局会在双方离婚证上盖个戳记,把离婚证发回双方当事人,不会收走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申请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未规定收回离婚证。因此,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小骆     发表于 2024-03-07 0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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