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墨箫。 发布日期:2024-03-06 22:00:03 浏览:557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在法律咨询及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向我们咨询过。那么,在恋爱婚姻的纠纷中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可以呢?这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老考虑: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离婚时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曾经很不以为然。
2004年的冬天,老田从法院出来在出租车里再次听到这首歌时,不禁老泪纵横,虽然青春已逝,但这一年,他算是彻底被青春撞弯了腰,还不知道能否愈合。这得追溯到2000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老田暗自对第二春的降临喜悦不已。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老师,临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里收银。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02年12月底还。”要老田在上面签字。当时处于热恋之中的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的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父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老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欢来点烂漫小情调。而勤劳朴素的小李却讲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浪费,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但是小李把家里收拾的井井有条,老田又不舍得让小李离开。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03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不和,就同意了。但事后超市里小李的姐妹们都为小李感到委屈,小李也觉得自己划不来。这时候,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2003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老田收到法院的传票感到十分意外,无奈之下只好应诉。不久,两人不和对付公堂的消息就在他们居住的小区传开了,好心的邻居纷纷劝解老田和小李不要把事情闹僵了,有话好好说。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两人感情又出现了转机。于是两人在开庭前达成了协议:小李自愿撤诉,撤诉以后,老田与小李去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老田与小李另立协议,对“10万元借据”作出说明:“10万元借据,是他要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
于是两人又勉强生活了半年多时间,还没去登记结婚,感情再次出现危机。2004年初,老田表示坚决要和小李分道扬镳,小李此时就拿出了借据要求老田支付给自己10万元作为赔偿,老田此时一口否认了自己当时的承诺,并拒绝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给小李,两人再次闹僵。
2004年6月,小李再次到法院起诉老田,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开庭时,老田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在小李的威迫下签下的借据,协议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欠小李一分钱。但老田无法出示证明自己是在威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据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那张“借据”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田的真实意思,判决老田还给小李10万元钱。
老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于2000年给小李出具的10万元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就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元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问题1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解惑 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文条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不乏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的占到绝大多数。
但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的。其实原因就在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一方向另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表面上看,这样的赔偿金性质上和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通俗的说,公序良俗其实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问题2 同居中收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解惑:在我国,同居关系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但是显示出国家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已经有了转变,同居关系不再是非法的关系。
法律上说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同居关系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另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没有对这种关系进行过多的干预。所以,在同居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要求经济赔偿在法律上是很有难度的。
问题3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如何自我保护?
解惑: 既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很难被承认,同居关系也不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怎样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呢?其实,本案的纠纷中,小李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她让老田签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通过借款的形式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欠妥当的,因为老田和小李之间确实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种以形式上的借款方式来达到实质上的赔偿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实同居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关系,但是同居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说,在同居关系发生之时,往往一方(多为男方)会承诺如果一旦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多少价值财物,比如金钱或者说是房屋、汽车等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作为青春损失费,这个时候承诺的一方往往是信誓旦旦,而对方也是深信不疑。从法律上看,我们可以把这种承诺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是终止恋爱关系为条件的,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老田承诺在双方解除关系的时候赠与小李10万元而不是通过借据的方式,那么小李在老田拒绝给予10万元赠与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老田支付,如果在老田作出赠与承诺的时候让老田写下书面的赠与合同的话,那么在诉讼的举证中,对自己就更有利了,这样就避免了本案中小李的尴尬了,对同居关系中女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律师支招
虽然同居关系已经不是一种“非法”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屡见不鲜,年轻人中的“试婚”现象也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是从法律上,我们还是要对同居关系做一个清醒的认识。同居关系和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同,在法律上是一种不被保护的关系。
从本案的结果中,可以折射出同居关系的女方对自己的保护是何其的重要。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如果对方做出了“青春损失费”或者类似于“青春损失费”的承诺,例如,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就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等等,那么,一方就可以要求做出承诺的一方将承诺的内容写下来作为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青春损失费”的字眼。一旦发生诉讼,书面证据也比较有利,不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这样,就能够对自己有一个比较有法律依据的保护。
“青春损失费”纠纷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生活中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后夫妻生活不久,可是感情发生变化,性格不合所以想要离婚,特别是当代那些闪婚闪离的夫妻,有时候女方因为比较年轻,所以会要求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赔偿合理吗?到底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呢?
一、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二、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以上全文便是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的相关内容,就单纯从我国的法律出发,对离婚的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情况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认可和支持,但是在民间却很受用,但是,如果有家暴、重婚等情况的,可以为青春损失费提供依据。
离婚时青春损失费怎么赔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里觉得女孩子年龄大了在婚恋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不管是在恋爱分手还是离婚时,很多女方都会提出青春损失赔偿费。但提出这样的费用要求到底合不合法呢?如果女方在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要求又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主要还是看一点!
首先我们看一看女方在分手后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到底合不合法,不管是普通的恋人还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付出的时间都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也均是出于自愿,在我国法律中也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样的概念。因此,在分手或者结束同居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男方不给就起诉到法院的,该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一则案例:小丽与小王在一起时,小王曾给小丽写过一个协议,说是两人如果以后分手的话,小王就给小丽2万作为青春损失费。后来两人分手后,小丽拿着协议找小王要钱却被拒绝了,小王以“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为由拒绝支付。小丽因此拿着协议起诉了小王,要求按协议内容支付;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小王应该如约支付。
也就是说,分手时男方支不支付“青春损失费”主要就看双方有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协议时的补偿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有协议时则是由于合同义务,是合约带来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有时候会涉及到赔偿费的问题,但这种赔偿并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赔偿,法律规定的需要赔偿的情况是一方有严重过错,这种赔偿叫做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男方转移财产、在外有私生子、惯性出轨等,女方离婚时都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时候法院会同意赔偿费支付请求,具体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比如恶意转移财产会被判净身出户,严重的还会坐牢。
男方出轨离婚时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争议中,直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比较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离婚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怎么算青春损失费
最近很烦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李泽鑫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萍赏~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谢永浩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布拉德皮球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益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残雪落花印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张珍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晴耕雨读 发表于 2024-03-07 00:28:45
chang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leo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漂泊的云cium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水中月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素衣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九夜 发表于 2024-03-06 22:18:02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如果是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女方为无过错方,女方有权向男方请求损害赔偿。2、如果女方父母提出让男方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首先女方父母不是婚姻当事人,无权干涉男女双方的婚姻。其次,对于女方父母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认为,男方有权拒绝女方父母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3、建议男女双方就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静 发表于 2024-03-06 22:20:24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生活中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后夫妻生活不久,可是感情发生变化,性格不合所以想要离婚,特别是当代那些闪婚闪离的夫妻,有时候女方因为比较年轻,所以会要求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赔偿合理吗?到底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呢?
一、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二、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以上全文便是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的相关内容,就单纯从我国的法律出发,对离婚的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情况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认可和支持,但是在民间却很受用,但是,如果有家暴、重婚等情况的,可以为青春损失费提供依据。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发表于 2024-03-06 22:20:32
这个当然是不可以的,在法律上也没有青春损失费的,如果男方出轨了,那么他就是过错方,可以要求他少分财产的
夏娟菊 发表于 2024-03-06 22:20:41
要的,但是要有证据,还不可以拖,时间长了了,就怕男方不承认
身不由已 发表于 2024-03-06 22:20:41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里觉得女孩子年龄大了在婚恋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不管是在恋爱分手还是离婚时,很多女方都会提出青春损失赔偿费。但提出这样的费用要求到底合不合法呢?如果女方在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要求又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主要还是看一点!
首先我们看一看女方在分手后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到底合不合法,不管是普通的恋人还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付出的时间都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也均是出于自愿,在我国法律中也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样的概念。因此,在分手或者结束同居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男方不给就起诉到法院的,该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一则案例:小丽与小王在一起时,小王曾给小丽写过一个协议,说是两人如果以后分手的话,小王就给小丽2万作为青春损失费。后来两人分手后,小丽拿着协议找小王要钱却被拒绝了,小王以“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为由拒绝支付。小丽因此拿着协议起诉了小王,要求按协议内容支付;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小王应该如约支付。
也就是说,分手时男方支不支付“青春损失费”主要就看双方有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协议时的补偿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有协议时则是由于合同义务,是合约带来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有时候会涉及到赔偿费的问题,但这种赔偿并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赔偿,法律规定的需要赔偿的情况是一方有严重过错,这种赔偿叫做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男方转移财产、在外有私生子、惯性出轨等,女方离婚时都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时候法院会同意赔偿费支付请求,具体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比如恶意转移财产会被判净身出户,严重的还会坐牢。
oioio 发表于 2024-03-06 22:20:41
没有要求必须要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Mr.Halson 发表于 2024-03-06 22:21:03
没有要求必须要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拓展资料: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hap 发表于 2024-03-06 22:21:03
女方提出离婚,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秋凉春暖 发表于 2024-03-06 22:21:58
1、2022离婚费用一般需要50元至300元。收取标准是: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Tenger 发表于 2024-03-06 22:22:08
法律主观:
一、离婚可以赔偿青春损失费么
离婚不可以赔偿青春损失费,首先离婚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名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即使你提出这个要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其次,男女是平等的,不是你的青春才叫青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离婚起诉书及副本;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证据;
4.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还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三、起诉离婚需要多久时间?
起诉离婚需要三个月至6个月左右的时间。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姚博远妈妈 发表于 2024-03-06 22:22:08
离婚不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实际上,在婚姻期间双方都有青春损失,况且双方结婚离婚都是其自愿自由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自愿给另一方经济补偿金以达到分手的目的,法律是不会禁止的也不会干涉。
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灰灰羊 发表于 2024-03-06 22:22:09
没有要求必须要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拓展资料: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想ྂ当ཽ年ཻ呐 发表于 2024-03-06 22:22:09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争议中,直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比较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浅嫣婉语 发表于 2024-03-06 22: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