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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提问人:波。     发布日期:2024-03-06 20:28:03     浏览: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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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男)因有第三者并致第三者怀孕被迫提出与女方离婚,男方对女方心怀愧疚,多次与女方协商,本代理人也与女方深谈过多次,表示愿在财产分割上做出最大让步,唯一的条件就是希望继续把二人共同投资开办的深圳市*****有限公司继续交由男方管理。但女方过于意气用事,在明知婚姻已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坚持一定要将男方视为命根子的公司关闭才同意离婚。在女方的多次阻扰下公司被迫停产,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男方为此极其不能理解,以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完全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

处理结果: 经本律师在法庭上晓之以理,法庭下数次动之以情,经过半年多的的艰难拉锯,双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离婚结案。

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婚外情不仅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过错一方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离婚的权利,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不应当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我的委托人因婚外情闹腾了二年多,身心疲惫,经济上蒙受了重大损失,女方则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我在本案中当然要尽全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我的内心同时也充满了矛盾,对女方抱以深切的同情。在此也愿提醒各位男士,千万莫玩火!你在伤害对方的同时也会伤害到自己。

代 理 词
法院案号:(2010)深*法民一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我认为原被告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完全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合理判决。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在2008年之前的感情尚算稳定,原告对从2008年下半年起有第三者并现已怀孕的事实从不否认,他们已为此闹腾了二年多,均感身心疲惫,精神受到极大折磨。原告对被告心怀愧疚,多次与被告协商,本代理人也与被告深谈过多次,表示愿在财产分割上做出最大让步,唯一的条件就是希望继续把二人共同投资开办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交由原告打理,但被告坚持一定要将原告视为命根子的公司关闭才同意离婚。在被告的多次阻扰下公司已于三个多月前被迫停产,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此极其不能理解,以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现已形同路人,完全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

本代理人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不应当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况且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来看,她也是同意离婚的。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考虑到被告的感受,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女儿陈**的要求。但因原告目前经济困难,手头上只有很少一部分现钱,还要赡养老母,请求法庭将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暂定在每月1000元。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 首先,原告从不否认有第三者的事实,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予以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以10万元为限。另外,原告转走公司设备实属不得已的行为,不转走就还要支付厂房和员工宿舍的租金(每月2万元),也无钱支付工人的工资和补偿金。再说原告转走公司设备是公开的,在我们提交的财产清单中也列明了该项并进行了折价,因而这种行为完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转移隐匿财产。被告要求在赔偿的基础上再少分财产给原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确的分割原则应当是在赔偿的基础上再适当照顾女方。

2. 考虑到现实和可操作性,建议除公司财产外现在谁名下的财产判归谁所有或使用,相互折抵后由一方给另一方货币补偿。

3. 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分割是一较大的难题,既有债务也有债权,还有很多遗留问题尚待处理。由于公司一直是由原告负责实际经营,原告甘冒风险强烈要求由他全权处理,即对公司债权适当打折并扣除债务后定下一个净资产数额,这部分净资产数额视为原告已分到的财产,总体折抵后如超过其应分得的份额则另给女方以货币补偿。这么处理也完全符合女方的利益,否则公司债务跑不掉,债权则很可能绝大部分收不回来。前提是被告交出公司所有资料印章并签署授权书。

4. 原告在财产问题上对被告没有任何隐瞒,所有的家庭开支均由他一人承担,甚至连被告的社保费、电话费也由原告支付,原告亲戚借的50000元在归还时也是打入被告的帐户中。被告的收入则完全由她自行支配,个人存款多少也不知道,我们在计算由被告控制的财产时均没有把这些列入其中。相反,原告现能控制的除了一台车和二套农民房外可说是一无所有。这些情况请法庭予以考虑。

四、请求法庭对财产分割问题尽力予以调解

本代理人认为,经过这么些天来的思考,原被告都应当变得理性成熟,完全具备调解结案的可能。为避免判决后再次产生纷争,请求法庭在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上尽力予以调解。


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

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辉


2010年5月22日

代理有过错方以法院调解方式离婚

首先,律师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律师能够帮助双方确定离婚方式、处理财产以及抚养子女等事宜。如果夫妻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平等,那么需要律师的协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于调解相对于诉讼来说,更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所以很多夫妻都选择走这条路。在调解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并起草协议书,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律师调解结案收费的问题,要看你选择的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情况。一些律师机构提供的服务包含了调解和协商,它们会按照服务的内容来收费。而其他律师机构可能会对调解和协商分别收费,这需要注意。

另外,离婚律师调解结案的费用也会根据争议的大小和调解的时间来不同。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解决,这样的案件通常会花费更多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收费是根据事实情况而定的,如果双方能够迅速达成协议并能够自己解决争议,那么律师的收费就会较少。相反,如果离婚案件复杂,需要律师花费更多时间来解决,那么客户的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总而言之,离婚律师调解结案收费是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需要寻找离婚律师协助,建议你提前了解律师的收费情况,寻找专业的律师来保护你的权益。

离婚律师调解结案收费吗

离婚律师的收费方式

不同的离婚律师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方式,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小时计费

离婚律师有时会按小时收费。这种方式适用于客户需要律师提供某些具体服务的情况,比如起草离婚协议书、审查离婚协议书等。对于按小时收费的律师,通常会在开始工作之前与客户协商收费标准,明确具体工作量和费用等细节。

2.按照案件计费

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按照案件计费,也就是律师会为整个离婚案件收费。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较为简单的离婚案件。对于按照案件计费的律师,他们会在接受案件前和客户协商收费标准,并在协议书中详细规定费用范围。

3.按照比例计费

有些离婚律师会按照协商结果的比例计费。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律师参与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长期过程的离婚案件。一般来说,这种方式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协商而定。

4.固定收费

还有一些离婚律师会采用固定收费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离婚案件,律师通常会提供固定的价格收费。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价格透明,容易理解,但缺点是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案件细节,并且可能无法适应客户的变化需求。

结案收费

当离婚律师成功帮助夫妻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时,就可以结案了。结案时通常需要支付律师的最终费用。结案费用通常是在开始工作时与律师协商的。如果离婚案件需要进行更多的工作,律师可能会要求额外收费。因此,在开始工作之前,客户应该与律师协商,并确定收费标准,以避免费用上的争议。

总结

离婚律师的收费方式因律师和案件的不同而异。客户应该在选择律师时了解其收费方式和费用范围,并在开始工作之前与律师协商,并签署协议书以确保价格透明,避免费用上的争议。在结案时,客户需要支付最终的律师费用。

离婚律师调解结案收费吗

离婚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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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方式有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律师,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以上是离婚调解方式的具体内容。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0人 今日律师解答0条 相关找法说法 离婚调解存在的方式有怎样的 崔茂秀律师 2022-08-15 起诉离婚调解么离婚调解时需注意什么问题 胡海立律师 2022-03-30 离婚案件调解吗 李琴律师 2022-01-02 涉港离婚纠纷可以调解离婚吗 韩钰律师 286次播放 01:01 离婚必须调解吗 李晖律师 2021-07-20 最新拓展阅读 总公司签订合同盖分公司的章 低保贫困户可以免交诉讼费吗 一个房子卖两次哪个合同有效 安阳市新农合收费标准 未休年休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办理用地手续什么时间进行登记

离婚调解方式

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方法可以由法院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要立即进行审理,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的调解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1、矛盾缓和,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情绪疏导,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3、借助外力,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4、抓住主要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5、亲情唤起,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停以解决纠纷。,2、由当地村委或、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起诉。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客观: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2.公平原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4.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天缘策划     发表于 2024-03-06 20:48:16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双方均有调节意愿,法院就应组织调节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灞气     发表于 2024-03-06 20:49:33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寻找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以协商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2)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街坊邻居、亲戚其有关组织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正式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婚姻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个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节,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
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
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
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Jing     发表于 2024-03-06 20:49:58

当地的居委会、妇联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百度地图、百度一下搜索就可以,联系方式能找到。

servant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3

可以找当地居委会调解

张晓东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3

你好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¼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3

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方法可以由法院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要立即进行审理,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朋友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命题方式

简明扼要,提纲挈领。


3.英文题名方法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


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幻影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调解方案

写了

余书会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调节反感,我还是比较

了解,能写

李永良@中微信通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都是分阶段进行!

先调解→无果→法庭调解→仍无果

→法庭判决→执行

冰雪凝聚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应该没问题 但是你要心里有底 最好私下调解再上法庭

文雅居士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题中的“调解“,应该是指”法院调解“,而非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题目中的“开庭审判”,有两层含义,是两个过程,应该是“开庭审理”和“判决”。

离婚案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开庭审理;但是离婚案件非经调解不能径行判决。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在法院审判人员的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用平等协商的方法解决和结案。

法院调解的实质仍然是诉讼活动,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结案方式。

在民事案件的庭审开始后,审判员都会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书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审判员就会宣布开始庭审。这样做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大漠-夕阳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不能吧

崇明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不能 应该人性化的

残雪落花印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离婚纠纷案件不调解可以开庭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不调解可以直接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前调解是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直接判决。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淡bo     发表于 2024-03-06 20:50:06

法律主观: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 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 婚姻家庭 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二)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四)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家庭矛盾找哪个部门调解

发生家庭矛盾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因为村委会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家庭矛盾都属于它所调解的范围。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法律客观: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D---Renounceヾ     发表于 2024-03-06 20:50:21

可以由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     发表于 2024-03-06 20:50:30

张某与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上海市崇明区某镇某村村民,张某属于村民小组5组组员,顾某属于8组组员。张某和顾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顾小某。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
1.8亩。张某和顾某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此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

张某回到5组生活,发现自己没有承包地,于是向5组提出承包土地申请。5组表示本小组内没有机动地,无法发包给张某,并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已婚,其承包地可能在8组。张某因此事多次与顾某联系,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承包地,并按流转租金标准赔偿至今侵占承包地的损失,顾某一直未认同张某的诉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为妥善解决此事,以免纠纷激化,村调委会引导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走访联络,了解纠纷事实。调解员首先找到顾某了解情况,顾某表示结婚后张某户口仍在5组,并未迁到8组,故张某没有权利承包8组的土地,
1.8亩土地应属于自己和儿子顾小某。且张某多次上门争吵索要土地,造成恶劣影响,本组组员均表示不能将土地包给张某。调解员又来到张某家中了解情况。张某表示自己的户口确实一直都在5组,要在8组分地是因为顾某的母亲说结婚后在婆家分地比较方便,自己认为只要能分到地,在8组还是5组都可以,因此没有参与5组的土地承包。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调解员首先查阅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划分账本。根据账本记载,8组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
1.8亩;5组也是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张某的父母为一户共承包土地
1.2亩。

接着,调解员走访了顾某的父母和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土地划分时张某和顾某均在市区工作,是由顾某的母亲上报家庭人口数并帮助落实土地承包事宜。

在弄清纠纷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将张某和顾某集中到一起明法析理。调解员告知顾某,二轮土地承包时,顾某一户共分得土地
1.8亩,依据每人0.6亩的算法,其家庭共有三人有权承包土地,由此推算出8组在划分土地时已将张某算作本组成员。并且张某父母的土地账本可以从侧面证明张某未在5组分得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顾某态度虽有松动,但仍不愿将承包地向张某划分,表示除非村民小组同意,自己才会将土地划分给张某。

看到顾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进一步援引法条并结合事实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某离婚后,虽然生活在5组,但未在5组取得承包地,8组作为原发包方不能收回属于张某的承包地。并且将承包地归还给张某不需要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顾某表示愿意归还张某0.6亩承包地,但拒绝支付赔偿。顾某提出长期以来自家土地由其母亲种植且未收过租金,把地还给张某已背负较大压力,如赔偿其损失,会被其他村民耻笑。张某听罢,表示不能接受,并对顾某恶语相向。调解员当即将张某带离调解现场,劝说张某平复情绪。后张某同意暂不要求赔偿损失,和顾某约定后天确定承包地范围。

到了约定时间,调解员早早来到现场,部分8组和5组村民也在围观。顾某家庭分得的
1.8亩承包地分散在甲乙两处,甲处0.6亩,乙处
1.2亩。调解员提出将甲处0.6亩地作为张某的承包地,界限清晰,避免日后出现纷争。张某表示认可。顾某却强调甲处0.6亩地位置好,有不愿意放手之意。调解员立即劝导顾某,现在将0.6亩地及地上农作物交付张某,张某的赔偿要求就有商量的余地。并且许多村民在场,当即将土地分割清楚会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顾某最终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对张某劝说疏导,指出顾某同意将这块地及地上农作物给她,但希望能够免去赔偿。张某表示,取得承包地是最重要,赔偿可以放弃。至此,双方都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顾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约定甲处0.6亩地由张某承包经营,该地上农作物归张某所有;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包含离婚后妇女财产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村民集体决定的适用和效力问题的纠纷。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生活,承包地也往往在婆家获得,但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易被忽视。调解员在调解该案过程中,多方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充分地明理释法,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立夏     发表于 2024-03-06 2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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