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离婚案件注意事项

提问人:爱_直至成伤。     发布日期:2024-03-06 19:24:04     浏览:607

其他回答

法律分析:一、注意事项之法律适用。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注意事项之管辖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三、注意事项之财产保全。

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

2、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认为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而国内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ND,关于“涉外案件的律师(涉外案件律师事务)”的具体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涉外案件律师代理注意事项

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对于一些无法解决矛盾的夫妻来说,律师的代理可以帮助他们处理离婚案件。作为一名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谨记。

律师在接受离婚案件时,应该保持中立和客观。离婚是一件非常敏感和个人的事情,夫妻双方的情绪和利益可能会相互冲突。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以客观的态度分析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这样可以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离婚案件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家庭、孩子和财产等问题,因此律师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需求,并及时回应和解答他们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可以有效地帮助律师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并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离婚案件涉及到婚姻法、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知识,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律师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准确地解读和应用它们。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的知识,律师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和合法的代理服务。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离婚案件通常涉及到个人的家庭和私生活,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信息和细节。律师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隐私,并妥善处理相关的案件资料和信息。只有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合作,并为他们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该高度重视案件的解决效果和过程。离婚案件的解决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福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合理的策略和方法,争取最好的利益保护。律师还应该注重案件的解决过程,尽量避免冲突和争议的扩大,促进当事人的理性沟通和协商。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合理、公正和可执行的离婚协议。

作为律师代理离婚案件,需要谨记上述注意事项。通过保持中立和客观、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注重保护隐私以及关注解决效果和过程,律师可以更好地代理离婚案件,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和合法的服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注意事项

离婚是一项涉及家庭和个益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于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雇佣一位专业的律师来代理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下面将介绍一些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利益和期望,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离婚策略。律师还需要全面评估客户的案件背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且必须保持客户的隐私和保密。

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法规相对复杂,因此律师必须熟悉离婚法律,并了解本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律师才能在法庭上为客户提供有力的辩护和代理。

第三,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和谈判技巧。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冲突和紧张的情绪,律师需要善于与当事人、对方律师和法庭进行沟通。律师应该能够以客观、理性和专业的态度处理案件,并且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有强大的谈判能力。

第四,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重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律师需要明确理解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赡养等问题,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律师还应协助当事人获取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准备合理的陈述和辩护,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注重时间管理和效率。离婚案件通常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律师应该合理安排时间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律师还需要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提供案件进展和咨询意见,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采取必要的行动。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是一项复杂且充满挑战的任务。律师需要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拥有出色的沟通和谈判技巧,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如此,律师才能在离婚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代理服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注意事项

2017年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注意事项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2017年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注意事项,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案例:

2006年大海(化名)和张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并于同年12月有了一个女儿,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俩人恩爱有加,偶有争吵也只是过过嘴瘾。 2010年2月俩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因为生活的琐事越来越多,加上孩子越来越大需要的各种费用越来越多,俩人常常因为经济上的事吵架,甚至打架,最后争吵打架变成公开化变成家常便饭,2010年8月,俩人大吵之后,张美带着女儿走了,有的说回娘家有的说去打工了,但是大海多方寻找均为找到俩人的下落,苦找无果的大海只好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在诉讼期间,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后张美未到庭应诉也未作出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张美因一次争吵就带着女儿外出一直未归,大海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均无果导致俩人几年一直未联系,张美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因此,2013年8月21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大海与被告张美离婚,俩人的女儿由张美抚养,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哪些弊端?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4、财产状况查明难。

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法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

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

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

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 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

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

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注意事项

离婚案件诉讼应注意问题有: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为法定证据种类范围,且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必须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3、离婚案件诉讼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离婚案件诉讼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点赞

蔡清凤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分享

赵云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第二次起诉离婚跟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一样的,具体如下:1、选择好有管辖权的法院。2、准备好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明等。3、向法院递交起诉离婚的材料,等待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

阳光雨露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李壮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要看根据你的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L车夫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你好!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处备案即生效。如果离婚后一年内认为协议时有一方有欺诈、胁迫行为,可就财产分割部分起诉

奥恩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你好,原则上应到被告所在地诉讼

芦子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找不到人,还是要公告。

赏百花缘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公告时间:公告送达起诉状、公告送达判决书。

月影人伴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你们离婚时如何约定的

小小小小小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婚的,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吸毒、赌博、家暴、婚外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或者其它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大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双方继续分居6个月后再行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建议即使第一次诉讼可能判不离也要认真应对,因为此时在法庭上的陈述、双方的举证都会记录在案,下次诉讼时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留情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违反的,可以通过诉讼判决处理

细帝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结婚后离婚房产的分割如下: 1、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所有; 2、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属于个人财产的房产在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旧巷微风     发表于 2024-03-06 21:51:44

结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男女结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一件十分庄严神圣的事情。然而,办理结婚并不像很多人以为的那样简单。除了要当事人亲自办理,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准备好相应的证件。究竟结婚需要带什么证件?我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结婚要带什么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是人生大事,没有人愿意自己结婚的时候多次跑民政局,那么就需要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前适当了解一些关于结婚登记的事项,这样能够帮助自己比较顺利的办理结婚手续。更多结婚相关的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同时也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结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这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故又称消极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其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

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

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人登记结婚,双方须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务(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3、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可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

三、哪些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满25岁,女方满22岁;男女双方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当一方为外国人时,在不违反中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可考虑其本国法律。

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到国外生活应了解的有关事宜

以下说明与加拿大人的涉外婚姻为例;婚后在加拿大应有的权利;

(1)结婚三年后,可以申请加拿大国籍;

(2)加拿大一方配偶在结婚的同时要出具承担对方婚后十年的经济担保证明,这种担保是无条件的,即使婚后离异,加方仍有此项义务;在加拿大离异的有关规定:

(1)除非加拿大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婚后的义务,原中国公民一方不得提出离异;如提出将被遗送回原籍;

(2)加拿大人一方可以提出离异,离异后仍负有对其配偶为期十年的经济担保义务。

结婚登记要注意啥?

结婚时如何办理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办理婚姻登记的费用又是多少呢……诸如此类的问题是不是也是您所想要知道的呢?我将一一为您解答这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一、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 :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婚前检查大约100元左右,很多地区也免费做的,因为比较提倡婚检,这样有利于优生优育嘛,虽然结婚登记是没必要出事婚检证明,但个人觉得在登记前进行婚检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还是有必要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和接受程度的加大,未登记结婚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并不少见,像这样未登记结婚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那么补办结婚登记的登记效力是从什么时候算的呢?具体解答请阅读下面的文

网友提问: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如何认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一、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认定是同居关系,如果要实事求是的处理起来就要分成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这一时间为分界点,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是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等等。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干涉,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能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

复婚也要办理结婚登记吗?

婚姻自由不只表现在结婚自由上,同时也表现在离婚上。一些人在冲动中离了婚,而冷静下来后却发现婚姻没到非离不可的情况。那么此时如果双方协商好后准备复婚,也需要像结婚时一样进行结婚登记吗?我就为您整理出怎么复婚,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复婚也要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复婚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程序基本适用结婚登记程序。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离婚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予保护和承认。

复婚登记和结婚登记是一样的,是国家对公民婚姻关系的成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现象发生,承认婚姻关系恢复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复婚需要哪些材料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 或调解书 )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经复婚登记,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     发表于 2024-03-06 19:44:23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龙哥づ     发表于 2024-03-06 19:44:39

法律主观:

离婚注意事项及以后问题: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财产问题处理。写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房屋的应按照房产证写明房产的详细地址、产权证号和离婚后的产权归属;有机动车的应写明牌照号码及离婚后的产权归属;涉及固定资产或其它投资的应当写明该资产或权益离婚后的所有人;其它财产处理。
2、子女问题处理。应写明有无子女,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写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双方如何承担,写明支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写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次数)和方式;写明双方对子女其它问题的处理事项。
3、债权债务处理。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债权债务,如果有,应逐项写明离婚后由谁承担债权债务。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王璇     发表于 2024-03-06 19:44:40

离婚注意事项:


1、签订好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必须收集好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3、做好安抚子女的工作。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效,则可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对于处于哺乳期或者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原则上会将孩子判给母方抚养。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适当参考子女的意愿。夫妻双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存在不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或一方无法经济独立,不能给予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及基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的情况,法院一般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思想品德方面,以及是否存在疾病、家暴、酗酒、吸毒等不良恶习,是否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理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起诉离婚的流程为:


1、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解决好关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等问题,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住房解决等问题,确认无误签名确认。协议无效可以携带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准备离婚起诉书及副本,提交法院;


2、法院接收到起诉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处,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3、法庭开庭审理并开始调解,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调解夫妻财产、子女教育等问题后,法院可作出离婚判决。

花     发表于 2024-03-06 19:45:01

离婚注意事项:
1、签订好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必须收集好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3、做好安抚子女的工作。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效,则可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对于处于哺乳期或者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原则上会将孩子判给母方抚养。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适当参考子女的意愿。夫妻双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存在不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或一方无法经济独立,不能给予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及基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的情况,法院一般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思想品德方面,以及是否存在疾病、家暴、酗酒、吸毒等不良恶习,是否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理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起诉离婚的流程为:
1、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解决好关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等问题,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住房解决等问题,确认无误签名确认。协议无效可以携带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准备离婚起诉书及副本,提交法院;
2、法院接收到起诉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处,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3、法庭开庭审理并开始调解,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调解夫妻财产、子女教育等问题后,法院可作出离婚判决。

韓善科     发表于 2024-03-06 19:45:24

离婚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侯又嘉     发表于 2024-03-06 19:45:24


一、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离婚协议有下列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范本仅是参考,不要完全照搬。要想离婚协议最终能实际解决具体问题,还要对范本进行补充。补充的方面主要一些具体细节;


(2)写离婚协议时要尽量细化。对约定事项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3)不要轻易变更或重写离婚协议书;


(4)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或者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办理离婚的具体程序与步骤是什么


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葛徐明     发表于 2024-03-06 19:45:24

2017年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注意事项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2017年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注意事项,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案例:

2006年大海(化名)和张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并于同年12月有了一个女儿,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俩人恩爱有加,偶有争吵也只是过过嘴瘾。 2010年2月俩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因为生活的琐事越来越多,加上孩子越来越大需要的各种费用越来越多,俩人常常因为经济上的事吵架,甚至打架,最后争吵打架变成公开化变成家常便饭,2010年8月,俩人大吵之后,张美带着女儿走了,有的说回娘家有的说去打工了,但是大海多方寻找均为找到俩人的下落,苦找无果的大海只好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在诉讼期间,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后张美未到庭应诉也未作出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张美因一次争吵就带着女儿外出一直未归,大海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均无果导致俩人几年一直未联系,张美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因此,2013年8月21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大海与被告张美离婚,俩人的女儿由张美抚养,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哪些弊端?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4、财产状况查明难。

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法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

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

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

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 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

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

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

走在凉风中     发表于 2024-03-06 19:45:35

离婚案件诉讼应注意问题有: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为法定证据种类范围,且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必须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3、离婚案件诉讼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掌上空间     发表于 2024-03-06 19:46:08

离婚诉讼立案的注意事项有:(—)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二)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三)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¼     发表于 2024-03-06 19:46:08

注意有带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到补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4-03-06 19:46:08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立案的注意事项有:(—)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二)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三)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晨曦风影     发表于 2024-03-06 19:46:26

首先正式办理委托手续。在办公室和委托人谈问题,找个律师助理或其他律师一起,有个证明好些。询问委托人要制作好询问笔录,每页签字。因为你的意见,可能来自这里,并告知委托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提交材料,要复印件即可,并在复印件上些复印件提供人,不要与当事人打包票,要依法依规回答。

张铨     发表于 2024-03-06 19:46:36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