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王玲花。 发布日期:2023-03-13 20:17:35 浏览:854
士当弘毅 发表于 2023-03-13 2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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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部首席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与实践,为国内最顶尖的婚姻家庭律师之一,其领导的家事法律团队由一群熟悉家事法律、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且富有开拓精神的年轻人组成,是国内最年富力强的家事法团队。燕薪律师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战经验相结合,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纠纷与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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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国内离婚诉讼;
7、代理涉外离婚诉讼;
8、代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9、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0、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同居关系诉讼案件;
11、子女探视权纠纷;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1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诉讼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 正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
昌平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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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安徽省著名学者、技术型律师胡瑾
--江淮晨报记者谢勋章
专访安徽省著名学者技术型律师胡瑾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
江淮晨报记者 谢勋章
胡瑾是谁?他是安徽著名法律学者,拥有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和中国科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他是安徽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主任,2009年安徽十大刑事案件有两件由他完美操刀;他是理想代理人,在老百姓心中,他风度翩翩、心思缜密,专注于细节的他常常能让一个看似没有希望的案件起死回生。
他是胡瑾!他深入解析案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彰显青天本色;不辍学习的同时,他呕心研究案件著书立说,推动中国法制进程。
三天他让案件“起生回死”
今年,胡瑾已经执业18周年,18年来,他代理了无数大小案件,无论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职务犯罪、安徽省最大的象牙自私案,还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凶杀类刑事案件,胡瑾总是游刃有余,充分地表现的正义性,更体现了他卓越的专业水准。
时间回到2002年农历正月16,在合肥某地,当天早上,正是当事人吴女士(化名)的女儿订婚的大喜日子,一家人都起得特别早。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时年27岁一名当地男子,也是当地的一位医生,竟然拔出藏在袖子里的刀,冲向她连刺两刀,吴女士丢下老人和孩子当场身亡。
而凶手则逃离现场,逍遥法外,这一逃就是十年。直到2011年4月,凶手才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吴家人心想,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于是,在当年7月,他们找了一位姓王的律师。王律师刚开始信心满满:“死刑绝对没有问题。”
然而,8月10日,王律师在拿到卷宗材料后却表示,按照现在情况,最多判无期徒刑,“如果要求赔偿的话,可能判有期徒刑15年或20年。”吴家人傻眼了,15年太轻了。吴家人感觉到,不能再请王律师代理。可是,这时距离17日开庭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也就是五个工作日。
8月12日是周五,此时离开庭还不到3个工作日。吴家人无意间看到胡瑾的网站,发现胡瑾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其受理过不少大的案件,觉得他非常专业、有实力。于是,立刻与胡瑾取得了联系。
听说了吴家人的遭遇,在没有收取代理费、只有三个工作日情况下,胡瑾毅然接下了这个案子。在当日的庭审现场,胡瑾不卑不亢,他通过几个小小的提问,拆穿了凶手的谎言。经过几轮张弛有度的辩论、举证下来,将对方律师压的接不上话。
9月底,吴家人终于等到满意的判决结果:死缓。短短三天,胡瑾将15年变成了死缓,凶手被绳之以法,案件“起生回死”。
2013年,胡瑾还代理了某政府高级官员贪腐案。在其当政期间,他共收取29家企业所送财物,其中人民币135.9万元,购物卡10.5万元、美元3000元。胡瑾抓住对方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方面细节,依法帮助他从轻处罚。
他用细节掌控案件
其卓越的专业水准还体现在对细节惊人的把控能力。
2013年10月21日,龚某等人因涉嫌走私入境象牙3200多千克,涉案金额达1.35余亿元安在合肥中院接受审判。此案是安徽省迄今为止最大的象牙走私案,位列全国第二。
检察院建议法庭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金某无期徒刑,建议法庭判处其他6名被告人15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胡瑾自2012年4月接手此案后全程参与了整个案件的诉讼活动,认真研究案情脉络,细致分析证据材料,并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可以说为此案的辩护工作做了大量精心的准备工作。
在当天的审理过程中,胡瑾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走私象牙入境共计3257.204千克的关键证据《尾款计算表》,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瑕疵,实际上只有189公斤;林业部做出的每公斤象牙41667元的鉴定价格过高;龚某向合肥海关缉私局的主动上交的这70公斤象牙的行为应被认定自首情节等。
一审法庭在全面综合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最终采纳了胡瑾对被告人龚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龚某表示十分满意。
另一个涉及到公司巨额资金的案件,也体现初胡瑾把控细节的惊人特质。
2012年6月,赵某因涉嫌诈骗高达3.99亿元被警方拘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虚假宣传、制作虚假财务报表、高额利息回报等欺诈手段,向合肥市区及周边地区的众多不特定的群众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集资诈骗。高息借款总额3.99亿元,造成集资群众和单位4940万元不能归还,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
而赵某的代理律师胡瑾认为,赵某并非“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这里的“明知”是指在借款的当时就已经明确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是,在本案中,赵某最初借款时具有“善良愿望”。但是到最后无法还款只能“挖东墙、补西墙”的过程,所以赵某集资诈骗罪高利借贷时并不认为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是认为自己有能力尽快还款并且支付约定利息,不能认定赵某某实施了集资诈骗的行为。
最终,经过检察机关的慎重考虑,最终采纳胡瑾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赵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的公诉将对安徽省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18年来的默默努力,胡瑾在老百姓中间获得良好的口碑。很多客户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纷纷给他寄来感谢信。良好的口碑,也使其有机会参与代理更多的大案要案。据合肥中院统计,2009年当年合肥十大刑事案件中,有两件为胡瑾律师操刀代理。大量案件积淀,使其经验十分丰富。
技术流与学者型的完美融合
胡瑾就是这样技术流律师,他拥有非常深厚法律功底,他特别重视案件本身研究,极其善于发现可以彻底改变案件审理走向的细节。在别人看来进入绝境中的案件,他往往能够找到别人不可能找到的细节。
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如今他已是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会员;安徽省金融法制研究会会员;他还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然而胡瑾的成功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非常深厚的法律功底,是技术流和学者型的完美结合。
勤奋的胡瑾一直没有放弃学习,如今,他是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和中国科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他一直笔耕不辍,写出大量高质量法律专业论文,现列举如下:
1、《国际劳工标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该文获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2、《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失误的程序救济》(《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4期);
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5、《浅论我国基因工程的法律规制》(《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5月第3期);
6、《修复性司法与刑事司法模式》(《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1期)。
学术成就斐然,其重要性的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通过学术性的总结,推动了中国社会法制的进程。
比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篇论文,这就是他在代理了震惊全国的亓培玉被人害死后写下的,为这类刑事案件申请精神赔偿提供了极好的借鉴。同时,对案件的及时深入总结,也对未来代理案件提供了更多的经验。
胡瑾律师服务范围广
胡瑾律师承接服务的案件范围十分之广,有刑事辩护、涉外离婚、经济诉讼、国际贸易、公司法务等等。
如果你想详细了解胡瑾律师,还可以登录以下网站查询,还可以直接与胡瑾电话联系沟通。
专访安徽省著名刑事律师、学者型律师胡瑾--江淮晨报记者谢勋章
专访安徽省著名刑事律师、学者型律师胡瑾
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公司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具体表现,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具体的权利和承担具体的义务反映出来的。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章程所规定设立该公司的具体目的及其经营范围,也就是说,每个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可因其所设立的目的及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显然,这与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是不相同的。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共同具有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民商事权利能力:其一,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其二,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其三,公司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
第二,行政经济权利能力,是指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有纳税的义务等。
第三,诉讼权利能力包括:公司能充当民商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当事人,也可为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
公司同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内容则有所区别,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
①性质上的限制。这是指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而具有的权利义务,公司基本上不能享有,也无需负担。这包括:
第一,自然人享有的行政权利能力:其一,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能力。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二,享有自由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其三,自然人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二,自然人享有的劳动、社会保障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二,自然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三,自然人有休息的权利。其四,自然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二,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三,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上述专属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公司是不能享有的。除上述性质上的限制以外,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相同。如公司与自然人一样,都享有财产权或负担财产上的义务。又如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司享有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司也同样享有等。
②法律上的限制。所谓法律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指有关公司的法律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谓经营范围之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依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说,公司不得在其章程所定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转投资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这表明,除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即投资公司,和以控股为目的的公司即控股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受数额限制外,对其他公司均限定其投资数额,以防止公司因向其他公司投资,影响本公司存续所需的必要资金。但由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为投资公司资本的数额,因不影响投资公司的资金,所以不受限制。
第三,公司举债之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第四,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他人。这一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五,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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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湾 发表于 2023-03-13 2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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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庭信步 发表于 2023-03-13 22:41:35
知名律师、湖南著名离婚律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离婚诉讼律师、湖南离婚诉讼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团队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知名律师组成。
毕业于湘大法学院、法学学士,安化县经济促进会长沙分会副秘书长,长沙市安化乐安老乡会法律顾问,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事务部、刑事辩护部、法律顾问部、房地产建筑事务部等专业部门的资深律师,原通程律师集团著名律师。
陈力军团队办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成功率基本上达到95﹪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大海 发表于 2023-03-13 2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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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旅行 发表于 2023-03-13 22:51:53
慧娴洲 发表于 2023-03-13 2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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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勇 发表于 2023-03-13 22: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