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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离婚手续规定

提问人:快乐人生。     发布日期:2023-07-12 04:12:03     浏览: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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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高丰     发表于 2023-07-12 05:24:50

其他回答

出租车过户没有新的相关规定,可按以前的规定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材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特殊情况的还需带领相应材料。

二、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

三、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三)提交材料。

(四)确认车辆、审查资料。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出租车手续过户新规定

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者的办理手续不同。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办理手续为:

(1)准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2)准备以下材料:

①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②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3)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怎么办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怎么办

问题一:到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二:办理离婚手续要带啥?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以下几样材料:

①户口本、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声明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场进行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离婚手续怎么办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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