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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李登忠。     发布日期:2023-08-11 16:28:42     浏览: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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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民主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 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两家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名单以外经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推荐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通过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通过投票推荐评估机构,参加投票人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得票数高且票数超过投票人的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 3 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人)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加投票。
第九条 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5人以上单数的被征收人代表、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摇号、抽签过程由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公证机构负责公证。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该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凤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静     发表于 2023-08-11 18: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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