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涉外离婚在国内如何生效?

晨

普法内容

涉外离婚要在国内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确认:


1、申请: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程序审查: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4、送达裁定书。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法院不予以受理;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萍子

萍子


一.涉外离婚在国内如何生效?

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Haqie

Haqie

亲亲您好,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奋力拼搏

奋力拼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3种具体类型: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判决。

就您而言,您是中国国籍,丈夫是加拿大国籍,符合前文所述第二种类型,故你们的婚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您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并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姜

涉外离婚要在国内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确认:


1、申请: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程序审查: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4、送达裁定书。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法院不予以受理;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月光

月光

涉及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裁定,才能在中国生效。首先,中国公民需要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附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原件和经证明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外国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涉外案件在文书送达、抚养费确定、法律适用、财产分割方面都存在难点,不是专业涉外律师很难应付这类案件。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这类纠纷,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刘智融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好的涉外律师了。

L

L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一篇:离婚抚养费从什么时候算起?

下一篇: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吗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璧山站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