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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诉讼离婚律师

提问人:吴永。     发布日期:2023-06-10 09:36:04     浏览:763

最佳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需要寻找一位在深圳处理婚姻诉讼案件的律师。在选择律师时,建议您考虑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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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找到合适的律师!

生死相依     发表于 2023-06-10 09:55:31

其他回答


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
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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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存折中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1万元以李某的名字和密码开立了一张定期存折,存折由张某掌管,存折于2006年2月1日到期,李某于到期日后几日内提出离婚,并将存折挂失后将全部钱取走。张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本案中要李某主张为自己财产,张某主张为二人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由李某负举证责任,有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李某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存款为其个人所有,则应推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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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录一:女儿十个月,她想要离婚

电话响,接通,一个年轻女子哭着说:“是王律师吗?我想要离婚。”

我(先使她控制一下情绪):“我是王维琼,请问你怎么称呼?”

她:“我姓张。”

我:“听声音你应该很年轻。”

她:“我28岁。”

我:“哦,那你有孩子了吗?”

她:“有一个女儿,现在十个月了。”

我:“孩子这么小,是他有家庭暴力,赌搏,酗酒或者外遇?”

她:“这些都没有。”

我:“那是他严重干扰你的正常工作生活?”

她:“也没有。”

我:“那你们两个有什么大的矛盾冲突?”

她(有点不好意思):“也没什么大的矛盾。”

停了停,她开始说:“孩子生下来,他妈就说身体不好不给带,他在鲁山县XX公司上班,只有周末回来,我经常和女儿住在娘家, 都是我娘家人帮着带孩子,我还要做生意,他也不去我家看我们,他妈一说什么他就和我生气,我妈那边也老是不满意他家,我都有两个月没有回他家了,现在孩子什么都是我买我管,他家不管还老生气。”

我插问:“你们结婚以后就在他家住对吗,相处得怎么样?。”

她说:“是,一直相处得挺好的,直到有了孩子。”

我:“是不是他家嫌弃是女孩?你丈夫对孩子好吗?”

她:“也不是,他对孩子很好。”

我:“他给你交钱吗?”

她:“他没交钱,每月还房贷。他给孩子买奶粉。”

我:“你们有自己的房子?”

她:“是,离他家很近,是一个小区的,上个月刚装修好。”

我(松了一口气):“这就好办了。”又问:“你说要离婚,他是什么态度?”

她:“他说就是不离,就这么过下去。你说这样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我:“你可以起诉,但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你们又没有大的矛盾,他也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那几种过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

我:“你一定要离婚吗?假如离婚,孩子不还是你家人帮忙照看?他们就不报怨啦?”

她(犹豫):“也不一定,可是这样老生气。。。”

我:“你们两个又没有大的矛盾。。。(此处有长篇大段劝告的话,中心意思是要她珍惜自己的小家庭,根本矛盾在于双方家长,小两口在中间受了不少夹板气,建议他们尽早搬出自己单过,孩子可以花钱找人照看,不要再劳动任何一方家长。)”

最后,她说:“王律师,你能不能和他谈谈?周末你有没有时间?”

我:“两口子的矛盾,外人介入的越少越好,你们自己先商量吧,需要我帮助随时打电话就是。”

她:“好的,谢谢你。”

后来她没有再打电话。


注:写完此文,冲动下我打电话询问,小张不停地表示感谢,说他们已经搬出来了,现在过得挺好的,真高兴啊。呵呵,我,是不是也做了一次别人生命中的贵人?

此为咨询实例,时间应为2011年4或5月份,当时本人还在河南平顶山市,本文凭记忆写出大意,非原话。 (本文写于2011年7月14日,深圳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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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离婚纠纷 深圳宝安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宝安离婚纠纷律师

(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深圳宝安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宝安离婚纠纷律师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判定离婚之前必定要经过离婚调解程序 离婚调解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 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协议是离婚调解不成,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之后法院判决两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签订的协议,具体如下: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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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深圳离婚律师的咨询电话可能会因律师事务所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网络上搜索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找到官方网站后查看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咨询电话。您也可以拨打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热线(12348)咨询相关问题,他们可以根据您的情况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建议。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电话

若选择协议离婚,则需要一方户口在深圳。若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被告住所地在深圳或者被告居住证所在地在深圳。诉讼离婚可委托律师办理。

思     发表于 2023-06-10 12:06:00

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深圳通过诉讼离婚。

辞 旧     发表于 2023-06-10 12:14:42

可以诉讼离婚,对方在深圳有居住证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深圳诉讼

桐宝     发表于 2023-06-10 12:19:27

可以在深圳诉讼调解办理离婚。

@七色彩霞     发表于 2023-06-10 12:21:57

可以在深圳法院诉讼离婚

张道明     发表于 2023-06-10 09:52:44

可以在深圳以诉讼调解离婚的方式离婚。

Xhan一     发表于 2023-06-10 09:53:21

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办理离婚。

伤悲。     发表于 2023-06-10 09:53:28

可以在深圳诉讼离婚。

Tistan Chen     发表于 2023-06-10 09:53:34

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深圳通过诉讼离婚。

月光     发表于 2023-06-10 09:54:00

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诉讼离婚。

jerry     发表于 2023-06-10 0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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