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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提问人:刘哲。     发布日期:2023-07-04 04:00:03     浏览:255

最佳回答

以下是沈阳的几位涉外婚姻专业律师:
1. 杨惠娟:辽宁浩鑫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从事涉外婚姻、涉外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2. 杨继红:辽宁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多年从事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法律服务经验。
3. 张立新:沈阳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海外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 薛彦芝:沈阳泰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丰富的涉外婚姻、涉外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选择律师时建议进行多方面比较和考量,以确保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律师。

枫筱风จุ๊บㄋ     发表于 2023-07-04 06:29:34

其他回答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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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孩子由 抚养,被告每月向 支付孩子抚养费 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

3、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相恋,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了孩子 。

婚后不久,

孩子从出生至今,

原告与被告双方名下有一处房产,即(住址) 房。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且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 问题,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之下应当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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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     发表于 2023-07-04 0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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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英     发表于 2023-07-04 0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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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深无迹     发表于 2023-07-04 06: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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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你     发表于 2023-07-04 06: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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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     发表于 2023-07-04 0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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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有木兮,木村拓哉     发表于 2023-07-04 04: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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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     发表于 2023-07-04 04: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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