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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登记于户主名下的林权是适用法定继承,还是应当直接变更为现在的户主

户主死亡,家庭承包的登记于户主名下的林权证并更林权部门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家庭承包户就不能全部承继。,家庭承包的登记于户主名下的林权是否应当是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在家庭成员内分割后再适用继承还是怎么样?
刘楚玉

刘楚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因为林权证登记在户主名下,如果户主是代表家庭进行的承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林权部门很难去认定这是家庭共同财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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