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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A没有儿子,有三个女儿,家庭贫困,大女儿已加嫁,现在二、三两个女儿,拟嫁给另一个家

朋友家A没有儿子,有三个女儿,家庭贫困,大女儿已加嫁,现在二、三两个女儿,拟嫁给另一个家庭的大小儿子(外省市)。制定以下协议1.将两个女儿成家后由其中二、三女儿两个家庭,首个生男孩子过继给A做孙子(内孙子),男孙子B户口和姓氏跟随A,户口簿由A持有,亲生父母扶养B到18周岁。要求亲生父母每半年至少带B一次看望A,培养B与A的亲情。2.A协议死后将所有财产给B男孙子继承,B不能买卖财产,如果卖A的财产,A的亲人有优先购买权。3.A的三个女儿三个家庭每月固定时间支付千元给A作生活保障。在住院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另外支付以保障A能够正常医疗。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对方家庭也不是很好,以后三个家庭是否有持续支付1千元的能力,不敢保证。以后出现经济困难,可以起诉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猎手.²⁰¹⁸

猎手.²⁰¹⁸

首先,三个女儿根据A的需要支付赡养费是应该的。其次,过继是不合法的,现在法律不承认过继。除非形成抚养关系。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第三,是否改姓改变不了他的身份。因此,该协议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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