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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再婚妻子想要分割我父母一起购买的房产置换的房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问题是这样的。我购买了一套房子,我一个人名字上产证。总价交完税大约358w。首付123w,由我父亲注明“买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之后支付,剩余部分办理贷款,金额约为本金235w。大概说一下我父亲的婚前财产组成:我父母2004年离婚时约定,当时名下共三套房,日后全部是给我的,但由于当时未成年,所以房产证变更时写的是我父亲名字,一套市区的商品房99年购买,为三个人共有,该房产为按揭房,故未做更名,贷款金额为21w,贷款起始时间为2001年12月,离婚时仍有贷款,于2006年3月30日还清,最后一笔清偿金额约为7.5w;一套郊区的商品房,96年购买,2018年最高点时市场价为195w,当时叫我父亲代为出售,其想在200w时售出,后房价下跌,于是一直未脱手,现市场估价160w。另一套是我父亲的姑妈赠与我父亲的,租赁房,后来改产权房的时候由于其房屋内户口是我爷爷奶奶所以我父亲未被收到变更产权房的通知,故该房产是由我爷爷奶奶名字上的产证,该房产2017年被出售,价格为70w。房屋出售后房款未进我账户,而是奶奶账户辗转给的父亲账户。我父亲2016年与在一起同居约10年的阿姨领证,随即阿姨提出其与前夫的女儿需要购房,于是将我父亲当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全部作为继女贷款的冲贷用,共计金额40w,当时口头约定我继母会偿还该笔款项,事后其予以否认。我的房子的贷款部分,我自己负责100w的本利和,剩余的大约135w由我父亲承担。首付也由我父亲承担。由于郊区商品房还未出售,故与父亲口头约定父亲承担这笔差额的贷款(加在我的贷款金额上,即我名下的贷款本金增加135w,我父亲持结婚时未上交的“离婚证”签署“共同参贷人”,实则由我父亲还款)。即他承担的这135w贷款的还款金额打给我的还款银行卡金额每个月7000元。我每个月自己还款4500元(公积金还款2600,商贷还款1900)。购房后父亲与继母居住,我偶尔周末去住。现我父亲的现任妻子,也就是我的继母,主张此房产与她有关,其有权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和产权。请问,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若支持,她会享有的产权比例为多少?
闫良

闫良

1、你与父亲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与父亲继母按份共有。虽然表面上是你父亲利用已作废的离婚证与你共同购买,并由你父亲还贷。实际上你父亲是在与你继母婚后添置的财产,如果夫妻没有进行婚内财产所有权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2、你继母所占的份额原则上是你父亲出资购房所占份额的一半。即夫妻财产平等分割。3、你父母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处理,你可以凭协议书、判决书等证据,要求你父亲履行协议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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