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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保证,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丈夫把朋友在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把丈夫和妻子都作为被告起诉了,妻子要承担责任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浅夏初晴

浅夏初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丈夫帮朋友提供担保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妻子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丈夫为朋友提供保证而背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诉讼时,妻子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和理由反驳银行要求妻子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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