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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该在哪个法院管辖呢

因装修合同中止,被告写下欠条归还款项,但一直没归还遂起诉至法院,已胜诉并已申请强持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不明,知道其配偶的身份证,是否可以提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他配偶一直有参与帮忙管理工程队,打理工程队的工人吃住事宜,是否可将涉案金额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对配偶的诉讼,是原审执法院还是户籍管辖法院?若认为共同债务需要什么证据,是否也可以申请查封,冻结,扣押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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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存在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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