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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一方多次出轨,受害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5年叶女士搬至重庆,同罗姓男子重组家庭,于其名下房产共同生活至今。因双方各育有一子女,暂未领取结婚证。生活中叶女士负责家庭日常开销,养育子女,打工补贴家用,罗姓男子无稳定收入,经商未果。五年间罗姓男子数次与前妻开房,并同多个女子保持金钱往来的暧昧关系。叶女士尝试沟通,罗姓男子每每悔过却屡教不改,为维持家庭稳定,叶女士选择隐忍给其机会,却使得自己精神脆弱,夜不能寐。日前,叶女士震惊发现,罗姓男子同另一女子租有一房,时常在叶女士工作时与她幽会,叶女士掌握了两人露骨的电话录音。不仅如此,2019年罗姓男子借走叶女士五万人民币,并瞒着叶女士抵押两人共同生活的房产与汽车,贷款百万余元,同出轨女子参与传销组织,最终传销头目落网,罗姓男子投入的金钱血本无归,目前其暂未受到法律制裁,但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这些情况使得叶女士心灰意冷,现希望能及时止损,一别两宽,或为自己争取到应得的赔偿。数年辛苦经营依然一场空,该如何让过错方付出代价,以平数年辛苦委屈之冤?是否需要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出轨事实?叶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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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我国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办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据上所述,叶女士和罗某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2,结束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3,结合你所述情况,建议先与对方尝试协议,如协议不成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诉至法院。罗某擅自处分两人共有的房产和汽车,且考虑到其过错,可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如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百万余元属于个人债务,叶女士不负清偿责任。对方出轨事实的证明可以作为对方具有过错,您还可以收集证据证明个人所有的财产,自己出资更多贡献更大的共有财产等证据,有利于财产分割。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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