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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六年,被要求退彩礼三万元合理吗

请大家花五分钟阅读完,并指教指教,今天是19年六月十八号,明天就调解好,并赔偿并领取判决书!或许以后我就会窝囊一辈子,这么大的事,看着姐辛辛苦苦这么些年,受了这么大委屈,作为亲弟弟,一点办法也想不出! 我们是在四川达州周家镇,姐姐六年前结的婚,当时我还小,听说是给了刚好三万的彩礼钱,今天开庭起诉我姐夫家暴,吸食毒品感情不合等起诉离婚,被婆家人要求赔三万彩礼,加这几年的生活费7000元,大家觉得合理吗! 早上法院很多老年人都说,没有这种道理,第一,没有孩子,第二,我姐没有责任 还有,我姐夫今天没出席被告台,据说一个月前因为砸了车被派出所鉴定为精神失常送往我们县城的唯一一家精神病院了! 我觉得这事很蹊跷,这么多年没事,偏偏在这个节骨眼有事,怀疑是装病,被代理律师打的点子安排进去的! 原因其一,如果确实装出精神失常,那么找我姐赔三万七的彩礼费是再合适不过的理由了,因为如果单方面出现生活困难,作为夫妻是有义务担责任的 这么多年,我去我姐家只有一次,那是在几年前,去了一次就不想去第二次了,很近,同一镇上,我想说我姐内心之强大,这么多年怎么坚持过来得! 我姐夫家暴,法院要求要证据,我想说,换做没有手机的农妇你怎么要证据,印象特别深的是前年的大年初二,我姐哭着回家! 他还吸毒,法院也说要证据,我就说,我曾经至少有五次机会可以举报他,把他送进去的,因为我朋友也吸过毒,看得出来眼神嘴角面色!之前在我家遇到过他。但出于我思想不够全面,怕影响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所以现在才知道,应该早一点送进去, 首先,我声明一下,早上说得彩礼钱,后来改成了生活帮助费,也从三万七调解到了二万五! 我今天在法院情绪失控,说,不要调解,坚决不可以赔一分钱,这么多年,二十岁到二十几六岁,六年的青春,六年的任劳任怨,还受家暴,看两老面色,做饭做家务,还有共同的工资,怎么还有女方赔钱的说法,没分你们家一丁点家产走,你们两老,哪里来的勇气当着他们自己的亲朋好友陪审团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没道理可讲!就说直接走程序,看法院怎么判,结果,被一而再再而三的推,他们不太在乎我的想法,只把我姐叫到一边去谈了! 首先我声明,我姐没出轨,她同样是精神病患者! 后来。。我姐承认了两万五的赔偿! 我感觉我姐的代理律师和被告的代理律师走的是同样的步伐!花了三千块钱请的律师,结果,我姐的律师也怂...
李贺

李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您得描述,您姐姐已经结婚六年,不存在退还彩礼的情形,因此肯定是不存在退还彩礼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因此,如果您说的您姐姐和您姐夫都检查出有精神病的话,是不用您姐姐单独补偿的,不过双方都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觉得当地法院审理不公的话,您不要进行调解,等法院判决后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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