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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全家包括妻子将我遗弃,现在我70岁生活无来原,追诉扶老费。

我叫张兵,住如皋市石庄镇三元桥108号,身份证号码320622195312124837,找是2000年3月22号领证结婚,与夲镇丧偶女人结婚,进门是经人介绍来的,来时她有一位瘫痪了约老公公,一个I7岁上学的小孩,我到目前己22年婚岺,将老公公养老终孝了,将继子培养到大学毕业成家立业,外地工作,沥青工程工司总经理,到目前为止,全家人已将我彻底遗弃,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无果,自己己70岁了,身患腰突压迫神经,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请问我该怎么办?
面条@师傅

面条@师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建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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