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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或同居关系经济问题威胁其他亲属生命安全

2007年我妹与密富立结婚,2010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民政局电脑网上仍显示二人为夫妻关系。后来二人未经我父母同意又同居,至少六年(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今年,密富立从柬埔寨打工回来,与同村一离婚怀孕女士相好,不要我妹。我妹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复发,密富立把我妹送进精神病院我父母那里。从那以后,密富立说我妹不跟他过了,以非法同居期间给我妹五六万元为由,要我父母还他钱(这些我父母均不知情,就连密富立本人也说不清楚),从今年七月至现在至少十多次去我家闹事,多次欧伤我父母,致使我父母有家不能回。期间,我妹曾寄希望于法院解决,但在密富立在法院挥舞棍棒,大喊大骂,法庭庭长曹磊以警察到场较晚为由,说他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以吓唬的方式让我妹在他早已打印好的撤诉书上签字,致使未能法院判决。现在密富立以我可能知情为由,带刀向我索要这笔钱。我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却以有经济纠纷和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注:1、派出所认为从法律上我家不欠他一分钱;2、我父亲81岁,生活不能自理;3、我母亲身患癌症,并同时患有其他多种疾病。难道就让如密富立所言杀我全家吗,我该怎么办?能否刑事起诉他?密富立自称患有抑郁症。
因为、爱情、有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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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撤诉必须自愿,从程序上来说撤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其次,对方索要钱财没有理由,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同样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婚姻家庭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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