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家庭房产纠纷

现住房屋三室一厅,房屋名下是爷爷的名字,其中两室是父亲,还有父亲的大哥当初的婚房,中间有一室是老人(奶奶)居住,老人在世期间,父亲的二姐(二姑)携女儿跟老人住在中间一室,并上了户口。现老人过世,二姑想直接住在中间一室,并称其是自己的房子,后续女儿跟孩子,姑爷会陆续住进来,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怎么保证自己的权益。因家庭纠纷在这里只能简单的叙述一下问题,本人想找资质较深的律师,来细谈这个问题,!如有同城的(天津)专业房屋纠纷的律师,可以联系我:15822542321.多谢
mll。

mll。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你爷爷奶奶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属于他们的遗产,由他们的全部子女共同继承。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权利人对该房产都有使用权利。你父亲名下的父亲属于你父亲所有,如果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故如果房屋被侵占,你父亲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你陈述情况属于家事,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上一篇: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

下一篇:家庭遗产继承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天津站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