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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怎么判

结婚后,2015年10月份,在男方父母的资助下,用男方的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2017年10月份分居,女方卷走了所有资金,,2018年11月份离婚,但是法院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没有分割。2019年12月份,女方把男方交其保管的资助全部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后,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房产原购价44万,按合同首付86000元,男方公积金贷款35年,分20年还清,每月还1985.19元,本息总房款566445.6元。离婚时还了35个月的房贷69481.65元,尚欠贷款本息406963.95元。以上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蓝若棂

蓝若棂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该房产一般情况下上,法院会判给男方。但是还房产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其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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