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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

我于前夫去年10月11日离婚,离婚原因是前夫早1年前自己办了假离婚证和第三者同居,但是离婚的时候没有考虑多,开始男方不同意离婚,还暴力对待,后面一次暴力打了110,在警察的帮助下协议离的婚,但是当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没有在离婚协议上说明归那方,孩子的户口一直跟前夫,但是离婚后孩子是一直跟着我一起生活,中间出现前夫很少探视孩子,也没有每个月支付生活费,没次探视孩子也是没有提前说明,前几天擅自接走孩子后,暴力来到我家闹事,当时打了110处理了,过后他直接又从幼儿园接走孩子,现在已经带回了他们的老家,说是不会在带孩子回,我现在想向法院申请要孩子的抚养权,并把孩子户口转到我名下,我户口所在地是在南宁,工作在广州,孩子户口是在玉林,不知道我是向那个地方法院申请起诉,这种情况法院是否支持?
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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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因此,具体到本案,如果不存在您前夫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情形,您应该向您前夫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诉讼的同时,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前夫支付抚养费。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其中,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优先考虑判决抚养权归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另外,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司法实务中,在有两个小孩的情况下,如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上述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一个。法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12348中国法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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