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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丈夫意外意外死亡,,前妻可以说自己是小孩监护人。想去支配前夫的死亡赔偿金。可

夫妻自愿离婚,生育一男一女。协议了一个男孩又男方扶养到18岁。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女儿没有协议。男方处于骨肉情也把女儿扶养了。离婚后女方一直没有尽过扶养过子女义务。现在儿子8岁,女儿7岁都是爷爷奶奶生活扶养。现在前夫因工意外死亡。有工亡赔偿金了。前妻就已小孩父亲死亡。父亲死了她便是是两个小孩的唯一监护人。一直没有尽过母亲扶养子女义务的前妻突然跳出来去争取需要老人和小孩的工亡赔偿金。说工亡赔偿金有小孩的部分。说她有权去支配这些钱。还要把属于小孩的钱分配到她名下。这样可以吗?还有。爷爷奶奶从小一直扶养两个孙子孙女的。爷爷奶奶有权争取做小孩监护人吗?
曦

您好!从法律角度而言,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有权代为代为保管孩子的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是这样的。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监护人如果要使用这笔财产,只能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否则不得擅自处分。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以上,供参考。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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