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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如何认定过继关系

您好!又打扰您们了老人有六个子女,其中老大同父异母,其余五个是同父同母。老大在三十多面前过继给了叔叔,父亲和叔叔各自持有一份“过继证明“。但没几年叔侄关系闹掰,叔叔撕毁自己持有的过继证明,并声明不要这个侄子了,又把父亲所持有的过继证明要了过去撕毁,之后的三十来年,老大没有对父亲和叔叔尽赡养义务。请问,这是否可以认定过继关系已不存在?老大应不应该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父亲80岁,糖尿病、双目失明,不能自理)
小陆香香

小陆香香

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该过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说,承认协议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获得广泛的认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因此,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象“一支开几门”这种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社会效果就很差。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过继关系从收养关系和因父母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区别开来,将过继关系混同于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撕毁过继协议,那么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是自然恢复不变,按继承法的规定赡养义务的多少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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