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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分居十个月,女方不让我跟六周女儿联系,不让孩子接受我的钱和物。女方起诉一次要离婚抚养孩子,我同意离婚也要孩子,在法院的调解下,我暂时不同意离婚,不得不离要孩子。法院一审没判离婚。现在我尊重女方的选择,但一切为了孩子有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必须要孩子!
胡雅婷

胡雅婷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建议收集证据证明孩子跟你对孩子更有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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