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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给已成年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子女购买的住房.....

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款后给自己已成年(刚满18周岁当年就读的大学)但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子女购买了住房,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现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现在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产,但是法院以该房产的产权不在债务人名下不予查封、执行,执行人员说除非增加其子女为被告。请问: 1)在这种情况下,以何种理由才能追加其子女为被告? 2)该房产能否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 3)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法院才能认定该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4)是否需要重新起诉,申请法院认定该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在购买住房的时候,一般是将购房款汇入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某个私人名下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询购房款的实际支付人?5) 是否有这样的法院判决案例可以提供?谢谢!
長風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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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阶段是不能申请追加被告的,但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2.法院是否有权执行该子女名下的房产,主要取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如该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其父母与其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则可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反之,则不宜视为家庭共有财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在系争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且该债务符合以家庭共有财产偿还的前提下,法院有权执行该房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4.关于能否直接追加该子女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及第14条等规定,法院不宜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应及时将执行决定通知该子女。如该子女在收到通知后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5.关于相关案例,你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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