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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搜集证据时间不足够,能否当庭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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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咨询为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可以找到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建议您在举证期限内搜集证据,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若超过举证期限,可以当庭提出证据,但可能出现证据不予采纳,被予以训诫、罚款等。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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