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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我是秦都区人,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我们村里,,生有一子,户口和他爸在一起,在西安,是居民,没有土地。我在我们街道办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们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给独生子女户是多分50%份额,但没有给我分这50%的份额,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独生子女是多分一个人的份额而不是50%的份额,如果我要去法院起诉,是起诉多分一个人的份额,还是起诉多分50:%的份额。还是两者都写上看法院怎么判,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最合理,法院会支持我吗?
省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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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先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您所在的村集体的分配政策是给独生子女多分50%的份额,并且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是村委会没有给您分份额,您可以起诉要求多分50%的份额。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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