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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河南洛阳的,2012年,我和前夫打官司离婚,第一次在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打的官司,法院判离婚,把孩子也判给男方,孩子从出生都是我一个人带的,离婚时孩子2岁,按正常孩子比较小,是要判给妈妈抚养的,他们家在法院认识人,为了逃避孩子的抚养费,故意让法院把孩子判给他,但男方根本就不想要孩子,也不接孩子到他家,没办法孩子依旧一直跟着我在姥姥家生活,我又到洛阳中级法院上诉,因男方不带孩子,要求法院改判孩子抚养权,谁知人家中级人民法院还认识人,法院在得知我一个人带着孩子的情况下,依旧还是维持原判,后不断到法院申诉,要求法院重判或执行让男方抚养孩子,但法院均不理我!    现在已2020年,孩子已经10岁多了,男方也从来没给过孩子一分抚养费,一直是我一个人打工抚养孩子,今年我因身体不好,也中断了工作,和孩子2人目前生活比较艰难,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今日看到咱们节目,就想问问尊敬律师们,我现在能要求男方给孩子抚养费吗?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把孩子的抚养权改判给我?
灰灰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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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您所提及的两个问题,首先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如您这边能够证明确系是你这边一直在抚养照顾照看子女,男方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具体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其次,关于您所提及的能否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知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您所说的上述情况,您这边是可以考虑通过起诉争取变更的。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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