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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身患癌症,关于死后的廉租房和子女分配问题

舅舅有亲生女儿一名现九岁有余,还有一名与舅母结婚后舅母携带的女儿一名(一直由舅母的妈妈抚养到现在,现有十几岁)还有舅舅的老母亲。现家中就有这几口人。舅舅本人的意思是在他死亡后母亲和一直由自己抚养的亲生女儿由他的大哥我的大舅抚养。舅舅在申请到廉租房后舅母去新疆打工已三年有余,回来的次数少得可怜。舅舅病重后想要与舅母联系也无法,无奈只好联系了舅母的妈妈,告知了病情希望能联系到舅母。现在不知道舅母的想法如何,现在就是咨询一下,如果通过法律仲裁房子的使用权可以给大舅吗?可能性大吗。房子在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紫荆花园6号楼,面积50平米,是在与舅母2010年结婚后申请的廉租房,于2017年夏入住。
日出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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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您的描述,廉住房是由政府出租给你舅舅家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无法通过仲裁的方式将廉租房的承租人变更给其他人使用。在你舅舅过世后,他的财产由他亲生的女儿、配偶以及父母继承,女儿的监护权由她的母亲承担,被监护人母亲无监护能力或者希望放弃监护权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由祖母担任监护人,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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