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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

我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胡某,又名胡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县某村,因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抢夺被批准逮捕后在逃。胡某在逃期间,化名胡某某,并办理了胡某某的身份证,与杨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2002年至今杨某和子女在河南省南阳市租房居住,子女在南阳二小上学。事故发生后,死者胡某的同居女友杨某及子女依法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关于本案原告是否适格存在争议,请问胡某同居女友杨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能否获得赔偿?
筠

您好!欢迎关注婚律网。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杨某与胡某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其本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可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婚律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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