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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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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军婚双方 离婚财产 怎么分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 工资 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 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 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 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 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所获 住房补贴 的分配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 “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军婚双方的离婚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程序公正,因为军婚受到有关法律的保障,所以离婚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环节操作,因此自己要合理的获知一定的资料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自己要做出一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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